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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明园西路1号1栋商业房地产) |
时间:2021-08-16 14:28:40 来源: 作者: |
<style>table{table-layout:fixed;border-right:1px solid #e7eced;border-bottom:1px solid #e7eced}table td{border-left:1px solid #e7eced;border-top:1px solid #e7eced;text-align:center;color:#444;font-size:14px;line-height:20px;padding:6px}.table_label,.table_label_blue,.table_label_red,.table_label_white{background:#f7f7f7;white-space:normal;font-weight:700;color:#111}.table_label_blue{background:#0ba2f4;color:#fff}.table_label_red{background:#ff7e7e;color:#fff}.table_label_white{background:#fff}.text-right{text-align:right!important}.text-left{text-align:left!important}.text-center{text-align:center!important}.text-bold{font-weight:700}.white-space-pre-wrap{white-space:pre-wrap}.white-space-pre-line{white-space:pre-line}
</style>- 【项目名称】:新疆新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明园西路1号1栋商业房地产)
- 【项目编号】:GR2021SH1000959
- 【标的所在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19793.61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08-16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09-10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联系人:任经理 联系电话:13911373301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韩伟伟 联系电话: - |业务负责人: 胡丹 联系电话: 010-51915379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土地性质 | 出让 | 房屋规划用途 | 商业服务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1414.87 | | |
-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有 | 其他披露内容 | 1、转让标的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明园西路1号、1栋-1-1号、1栋-1-4号、1栋-2-1号、1栋-2-2号商业用房;
2、转让标的现状出租,租户已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
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明园西路1栋-1-1号、1栋-1-4号、1栋-2-1号、1栋-2-2号商业用房土地使用权证未做分割,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自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分割事项,转让方仅给予材料方面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4、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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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新疆新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南路2号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00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法定代表人 | 周建民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新疆新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保证金(详见保证金设定)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网络竞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网络报价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房屋交接前相关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费用由房屋出售人承担。交接后相关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等费用由房屋购买人承担。
7.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为办理过户登记需要,交易双方还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
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9.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即限购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10.受让方获得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30个工作日内须自行前往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房产的权属变更等手续,转让方仅给予必要的协助及配合。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0.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2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转让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任经理 | 联系电话 | 13911373301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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