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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存货和固定资产) |
时间:2021-08-09 14:28:40 来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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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 【项目名称】: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存货和固定资产)
- 【项目编号】:GR2021SH1000942
- 【标的所在地区】:山东省 潍坊市
- 【资产类别】:机械设备
- 【转让价格】:282.50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08-09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08-30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联系人:赵经理 联系电话:18511590623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张雅蒙 联系电话: 010-51917888-743 |业务负责人: 董慧聪 联系电话: 010-51915336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存货和固定资产 | 现状分析 | 资产详见《 存货-在用周转材料评估明细表》及《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 | | |
-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重要信息披露 | 本次披露的实物资产主要为存货及固定资产,放置在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天水路407号中铁一局潍莱项目部院内,存货包括在用周转材料,主要为项目部彩钢棚、围栏等,以及项目部施工用锅炉、发电机、粉罐等;设备类资产包括机器设备,机器设备共3台,为项目部生产所需的混泥土搅拌站、变压器等,维护使用状态正常。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
2.本次评估值不包含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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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铁一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5号 | 注册资本(万元) | 30100.000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法定代表人 | 张鹏茂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间完成以下事项:(1)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2)在挂牌公告截止日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交易保证金 56.5 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支付剩余交易价款之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网络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自支付剩余交易价款之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标的,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以实物现状为准,且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资产可以正常使用。《资产评估报告》中资产名称、规格型号等相关参数仅做参考。标的资产因购置时间较长,部分发票及购置合同缺失,故转让方不保证相关文本描述的资产与现场实物完全一致。
4.本次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至指定账户。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的,从逾期之日转让方将按成交价的每日0.3%收取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则视为受让方放弃本次交易,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重新挂牌,同时要求受让方赔偿各方实际损失。
5.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确认为受让方后未履行受让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的。(4)违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标的资产的清运及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意向受让方在踏勘时须遵守转让方相关管理办法。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后应签署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现场踏勘确认书》,《现场踏勘确认书》为提交受让申请的必备要件。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前,转让方不再接受最终受让方提出的踏勘申请。
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需书面承诺:
(1)我方已对标的资产进行了现场踏勘,全面了解并接受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等一切内容。我方递交受让申请、办理竞买登记、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标的资产信息披露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成为受让方后不以未查阅相关资料、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和瑕疵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向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或经纪机构提出异议并要求其承担任何责任,否则视为我方违约,转让方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我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2)我方同意由于我方原因导致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的,从逾期之日起向转让方按成交价的每日0.3%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则视为我方放弃本次交易,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重新挂牌。同时我方承诺赔偿各方实际损失。
(3)我方已阅读信息披露公告附件中所公示的《现场踏勘管理办法》的内容,并严格遵守踏勘和清运时涉及的相关要求。
(4)我方认可《资产评估报告》做为参考依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均以实物现状为准。
(5)我方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前,我方不再提出踏勘申请。
(6)我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服务费汇入指定结算账户。
(7)我方同意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实物资产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办理标的资产移交手续并签署《资产移交确认书》,并在资产移交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运工作。清运所涉及相关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在资产移交完成前所涉及的保管责任及场地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资产移交完成后的保管责任及场地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
(8)我方同意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56.5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2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天水路407号中铁一局潍莱项目部院内 | 联系人 | 赵经理 | 联系电话 | 18511590623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3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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