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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航空资产包A(5架A320飞机) |
时间:2021-08-11 14:28:40 来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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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 【项目名称】:东方航空资产包A(5架A320飞机)
- 【项目编号】:GR2021SH1000689-2
- 【标的所在地区】:
- 【资产类别】:其他
- 【转让价格】:52384.733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08-11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09-07
- 【受托机构】: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侯蓓蓓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180 |业务负责人: 孙轶先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836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类别 | 其他 | 规格型号 | A320 | 计量单位 | 架 | 数量 | 5 | 主要功能用途 | 共5架飞机,分别是B-2228,B-6006,B-6001,B-6005,B-6012。 | 生产地国家或地区代码 | 中国 | 生产公司 | 空客公司 | | |
-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重要信息披露 | 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 其他披露内容 | 1、在尽职调查期转让方可安排意向受让方对飞机实物检查。
2、《飞机买卖合同》、《飞机租赁合同》、《评估报告》等材料为交易所备查文件。
3、《尽调保密承诺函》、《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挂网公示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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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机场机场大道66号 | 注册资本(万元) | 1637950.920300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内资) | 法定代表人 | 刘绍勇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物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 并在挂牌截止日前(以交易所银行账户到账为准)按物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2619.23665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信息、交易条件及备查文件之全部内容,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物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飞机买卖合同》及《飞机租赁合同》。
3、本次物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在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1个工作日内将部分交易价款(交易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时,为保护标的资产商业秘密,意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交《尽调保密承诺函》(详见挂网附件)、营业执照并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交纳1000万元保密承诺金后方可查阅本项目相关材料。在意向受让方不违反《尽调保密承诺函》(详见挂网附件)情况下,保密承诺金由转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联交所有权扣除该竞买人的交易保证金,归转让方所有作为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发生违规违约行为导致项目无法推进,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①在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报价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2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飞机买卖合同》及《飞机租赁合同》。
(2)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时: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署《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飞机买卖合同》及《飞机租赁合同》;④存在串标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交易的。
(3)竞买人单方面撤回受让申请的。
(4)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或单方面要求修改交易条款或其他直接或间接变相不接受公告之所有内容的各类情形。
(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故意拖延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6)其他违反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转让方认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和其他成本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飞机买卖合同》约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同时递交书面承诺:
(1)我方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物权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决定受让标的资产;
(2)我方已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购买资格条件进行了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判断已符合标的资产的受让资格,决定受让标的资产,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3)我方知晓并同意本项目飞机资产交付时的技术状况可能与飞机基础信息有一定差异,转让方不保证飞机本身可能存在超出文件描述范围的损伤或缺陷,最终以飞机交付时的技术状态为准,转让方不做任何承诺,并不承担额外的补偿义务。
标的资产在挂牌期内,若因不可抗力或非因转让方未尽善良保管义务的原因(如雷击、鸟击等)造成资产出现重大变化,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需要进行终结的,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在项目终结后由联交所全额无息退还,交易各方无需对其他任何一方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我方知晓转让方完成标的资产转让后通过经营租赁将标的资产租回运营,我方同意并接受《飞机租赁合同》中的全部内容作为资产转让和经营租赁的合同条件,不得增加不符合市场惯例的要求、不符合《飞机租赁合同》的内容或对转让方不利的条款;
(5)我方承诺自身或实际控制人具有飞机交付或拆解或飞机租赁业务资质或经验;
(6)我方承诺全力配合转让方展开对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实力、法律诉讼等方面的尽职调查,根据调查需要展示相关证明文件;
(7)我方同意为确保飞机资产的相关参数保密,应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交纳尽调保密金,并提交《尽调保密承诺函》(详见挂网附件)后方可查阅本项目在上海联交所的相关资料及备查文件。
8、意向受让方在向上海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意向受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挂网附件)。实物具体状况以现场踏勘时现状为准,《评估报告》中相关参数仅作参考,转让方不保证相关文本描述的资产与现场实物完全一致。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项目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619.236650万元 | 交纳时间 | 2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1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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