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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港中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华士镇双喜苑2号房产) |
时间:2021-07-27 14:28:40 来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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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 【项目名称】:无锡港中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华士镇双喜苑2号房产)
- 【项目编号】:GR2021SH1000774-2
- 【标的所在地区】:江苏省 无锡市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290.00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07-27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08-09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联系人:王女士 联系电话:18518166480、010-63799892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李玲玲 联系电话: 010-51917888转309 |业务负责人: 鲍鹏恺 联系电话: 010-51915336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苏(2017)江阴市不动产权第0015925号 | 土地性质 | 出让 | 房屋性质 | 市场化商品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住宅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213.9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351.5 | 房屋总层数 | 2 |
- 【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披露 | 1、《评估报告》十一、特别事项说明(七)其他需要说明5.本次评估结果为含增值税价格,该增值税为房产交易环节增值税,税率为5%。 | 其他披露内容 | 1、受让方须进行现场踏勘确认,递交报名资料时需同时递交经转让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2、意向受让方须提前向转让方申请现场踏勘。申请经许可后在转让方安排的时间内到现场踏勘,转让方不接待未经批准的踏勘要求。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签订交易合同之前,转让方不再接受最终受让方提出的踏勘申请。
3、详见联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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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无锡港中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惠澄大道77号C楼522室 | 注册资本(万元) | 3481.767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法定代表人 | 许雯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本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交易服务费等 ),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如有上述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标的资产重新挂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挂牌公告期间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87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支付剩余交易价款之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自支付剩余交易价款之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全部保证金,先用于补偿产权交易机构及各方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已详细阅读并认可本转让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以现状交易的全部或有风险;
(2)意向受让方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政策相关的规定,已经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参与受让标的资产,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3)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毕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则已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且该受让方应按照成交金额的30%赔偿对转让方造成的损失,并同意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另行处置。
(4)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结算账户;
(5)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6)同意标的资产完成过户后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标的资产,交付时由转让方(或代理人)、受让方按照标的资产现状进行交接。
(7)同意标的资产涉及的水、电等相关费用,在标的资产交割(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准)之前产生的由转让方承担,标的资产交割之后产生的由受让方承担。
(8)同意本次标的资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各种交易税费按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税费及房产过户涉及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费、手续费、图纸资料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9)同意由受让方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若在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或核税、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税务核税等因素,导致产权变更手续未能在《交易凭证》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要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产权交易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同意产权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互不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7.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2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王女士 | 联系电话 | 18518166480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3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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