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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芝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资产(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56-62(双)号15_16(01)室房产) |
时间:2021-08-02 14:28:40 来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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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 【项目名称】:上海芝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资产(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56-62(双)号15_16(01)室房产)
- 【项目编号】:TR2021SH1000080
- 【标的所在地区】:上海 浦东新区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1554.76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08-02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08-06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17321004122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邱子玥 联系电话: 18901608708 |业务负责人: 刘晓晨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840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长柳路56-62(双)号15_16(01)室办公用房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1)浦字不动产权第069901号 | 权利类型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土地性质 | 出让 | 房屋规划用途 | 办公 | 实际用途 | 办公 |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 5492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388.69 | 房屋总层数 | 21 | 建成日期 | 1970-01-01 | 房屋装饰情况 | 毛坯交付,墙面顶面刷白 | 配套设施 | 周边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
周边酒店:上海淳大万丽酒店,莫泰酒店,如家酒店,宜必思酒店,海友酒店等;
周边餐饮:富淳饭店,宝燕壹号,东怡大酒店,南京大排档等;
周边商场:证大大拇指广场,丁香国际商业中心;
| 交通情况 | 周边公交线路:东周线、794、640、隧道四线、983、785、787、715等;
周边地铁:距离9号线杨高中路站469米、距离2号线科技馆站1.1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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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有租赁,租赁期限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36年7月19日止。 | 重要信息披露 | 根据评估报告:
1、本次委估的资产已披露信息外,无抵押、质押、担保、涉讼等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重大事项。但评估机构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仍需不依赖本报告而对委估资产的抵押、担保等情况做出独立的判断。
2、本报告房地产评估结果为含增值税评估结果。
| 其他披露内容 | 1、受让方如需看房请先来电预约。
看房联系人: 吴娟 17621476790
2、标的房产存在租赁,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房产包括长柳路56-62(双)号15_16(01)室和15_16(10)室,租赁期限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36年7月19日止,每年租金为245474元(含税价),租金每年支付一次。租金收益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当月的下个月开始交割。
3、承租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租赁期内出租人提前解约的,需提前半年告知承租人,并征得承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如擅自解约的,除应按照剩余租赁期限的合计租金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由此给承租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的装修投入、经营损失、搬场费用,且出租人承诺不以任何理由要求调低该违约金金额。
5、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房产承租人,应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未在挂牌期间提交受让申请、未交纳交易保证金或未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受让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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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芝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注册地(住所) | 真光路1219号2层 | 注册资本(万元) | 1500.000000 | 经济类型 | 私营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合伙企业 | 法定代表人 | 黄陈江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156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 信息发布期满,①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②本项目涉及对产权标的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未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含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主体),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经具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竞价专场对其他竞买人的竞价结果表示行权意见后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 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直接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受让方需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部分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未支付交易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一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个自然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4、 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未按公告约定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的。(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 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已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判断已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并决定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2)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等现状接收标的房产。(3)受让方即为房产权证过户人。(4)意向受让方已对本标的进行过实地查看,并核实不动产权证相关内容,确认没有异议。
7、 本项目按现状交接。转让方收到全额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启动办理后续不动产权证书变更手续,并在完成不动产权证书及办理物业管理、公共事业账户名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移交房屋。房屋交付日前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电话、电视、网络等费用)等由转让方承担,房屋交付日后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由受让方承担。
8、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网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9、 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除竞价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56.0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2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吴娟 | 联系电话 | 17621476790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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