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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工商房地产集团建湖新世纪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城阳光水城106幢5.6.7.8号) |
时间:2021-08-09 14:28:40 来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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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 【项目名称】:上海农工商房地产集团建湖新世纪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城阳光水城106幢5.6.7.8号)
- 【项目编号】:GR2021SH1000940
- 【标的所在地区】:江苏省 盐城市
- 【资产类别】:不动产
- 【转让价格】:101.360000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1-08-09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2021-08-20
- 【受托机构】:受托机构联系人:周琳 联系电话:02162104292
- 【交易机构】:业务联系人: 沈梦珊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162 |业务负责人: 盛允笑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283
-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上海农工商房地产集团建湖新世纪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城阳光水城106幢5.6.7.8号)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建湖字第28534号 | 房屋规划用途 | 商业服务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37.08 | 房屋结构 | 混合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5 | 房屋装饰情况 | 外墙石材贴面,全幅落地玻璃门,塑钢窗、造型石膏板吊顶/矿棉板吊顶,内墙涂料,地面面砖。 | 交通情况 | 东临滨河路,南临神台东路,西近人民路,北临冠华东路。附近有建湖1路、建湖2路、建湖3路、建湖22路等公交线路站点。 |
资产类别 | 土地 | 坐落位置 | 建湖县阳光水城106幢5-8号 | 土地证号 | 建国用(2007)第009135-106-8 | 土地面积(平方米) | 26.8 |
-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评估值包含增值税.
2、本次评估未考虑其他相关交易税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3、委托人提供的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委评对象的门牌地址已变更为神台东路50号。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标的以现状交接。
2、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较长,整个转让过程约需18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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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农工商房地产集团建湖新世纪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建湖县城阳光水城106幢5.6.7.8号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00000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法定代表人 | 刘浩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 |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支付保证金30.4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 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产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转受让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本次标的房产过户的相关税费。
6、房屋过户前相关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等费用由房屋转让方承担。过户后相关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等费用由房屋受让方承担。
7、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为办理过户登记需要,待转让方收到本项目全额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
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9、受让方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本项目若在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或核税及/或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国家税收政策、房地产政策、网签系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产权交易、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退回受让方支付的所有交易价款,且就该等解除方式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同时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3)产权交易机构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同意交易所将本次转让的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即限购政策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5)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并且完成标的资产的现状转让与交接。
(6)同意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完成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承诺按照项目成交金额的30%赔偿转让方的损失。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配合办理产权变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产权过户)且受让方即为相应权属证书变更登记后载明的权利人,否则转让方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
(7)如因转让方须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完税手续,审核报批时间较长,且不受转让方控制,受让方对此表示理解并同意在双方配合办理权证变更手续情况下,不追究可能超过《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完成权证变更手续期限的违约责任。
11、本项目无论协议或者竞价成交,受让方须按照成交金额的2.5%收取缴纳交易手续费。联交所交易手续费指定账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970800788019000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12、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成功后,除竞价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意向受让方若为自然人的,应满足当地房屋限购的相关文件规定。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400000万元 | 交纳时间 | 2 |
- 【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示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徐宽丽 | 联系电话 | 15961907783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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