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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芝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资产(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233号1104室房产)

时间:2020-08-11 15:33:06  来源:  作者:

 项目编号:TR2020SH1000023-4

转让底价:  169.0104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0-08-10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0-08-14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资产类别:   不动产
 
转让方承诺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 上海芝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资产(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233号1104室房产) 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在其网站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物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物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 2、 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 我方不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4、 我方所提交的《物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5、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6、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8、 我方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托会员和拍卖机构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上海芝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资产(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233号1104室房产)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名称 上海芝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资产(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233号1104室房产)
地理位置 上海
权属性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权证编号 沪(2020)杨字不动产权第002422号
规划用途 办公
建筑面积 108.34平方米
使用期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2007年7月2日起2057年7月1日止。
配套设施 周边公交线路:8路、453路、59路、90路、133路、139路、325路、405路、406路、453路、812路、842路、大桥三线、大桥五线等;周边地铁:距离10号线五角场站558米、距离8号线翔殷路站1.4千米;周边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温州银行、招商银行、厦门国际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安银行、北京银行等;周边酒店:华仁宾馆、凯悦酒店、五角场智选假日酒店、上海复旦皇冠假日酒店、汉庭酒店等;周边餐饮:骏莱海鲜渔港、尚座金宴大酒店、新加坡泰国村酒楼、凯悦酒店、海底捞、曼哈顿自助海鲜等。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有租赁,租赁期限自2020年3月5日起至2035年2月28日止。
标的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标的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展示联系人信息 吴娟 17621476790
 
标的企业简况
其他披露内容 1、受让方如需看房请先来电预约。 看房联系人:吴娟:17621476790。 2、本项目受让方如需银行按揭贷款的,可通过以下4家银行咨询办理或自行委托其他银行办理:中信银行,蒋经理:13564337217;兴业银行,孙经理:15801841236;民生银行,宋颂:15951286938; 上海农商银行,周经理:13585536354;无论受让方通过上述4家银行咨询办理或自行委托其他银行办理的,都需满足本项目价款支付条件。办理贷款所需材料由受让方自行准备,我所不提供任何贷款所需材料。 3、该标的房产存在租赁,租赁期限自2020年3月5日起至2035年2月28日止,每年每平方米租金单价为365元,租赁期内出租方提前解约的,需提前半年告知承租方,并征得承租方书面同意。出租方如擅自解约的,除应按照剩余租赁期限的合计租金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由此给承租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的装修投入、经营损失、搬场费用。租金收益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当月的下个月开始交割。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芝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住所) 上海市宝山区金石路1688号6-226室
经济类型 民营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私营合伙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17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 无需银行贷款的,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购房合同总价款的30%的交易价款(含已支付的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同时将购房合同总价款的70%的交易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交易双方在联交所确认收到购房合同总价款的30%的交易价款(含已支付的保证金)以及转让方确认收到购房合同总价款的70%的交易价款后15个工作日内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的首付款(含已支付的保证金)不得少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30%。首付款(含已支付的保证金)须由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含已支付的保证金)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首付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交易双方在联交所确认收到首付款后15个工作日内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受让方需在交易双方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受让方选定的贷款银行应当在他项权利证明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受让方应在30天内补足剩余应付价款的差额部分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视作竞买人违约,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并扣除全部保证金,退还首付款(不含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并且在联交所收到购房合同总价款的30%的交易价款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未按公告约定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的。(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8.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9.本次交易如为协议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0.3 %缴纳交易手续费;竞价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1%缴纳交易手续费。 10.房屋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房屋进户前物业管理费(空关费)、水电煤由转让方承担。 11.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并且在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受让方。 12.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除竞买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强制性调整,使买受人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买受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买受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买受人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13.交易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若在办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或核税、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税务核税及房产交易中心政策限制的等因素,导致产权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4.本项目与上海芝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资产(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233号1101室房产)、上海芝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资产(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233号1102室房产)、上海芝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资产(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233号1103室房产)、上海芝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资产(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233号1105室房产)、上海芝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资产(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233号1106室房产)、上海芝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资产(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233号1107室房产)项目捆绑转让,意向受让方受让本项目须同时受让以上项目。如受让方对以上项目违约,则视作受让方对本项目违约。若产生竞价,分别按照各自对应的占比分配竞价后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7.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特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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