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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505弄41号301室)
时间:2020-08-11 14:54:14 来源: 作者:
项目编号:GR2020SH1000860
转让底价:
673.200000万元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杨浦区
资产类别:
不动产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0-08-11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20-08-24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505弄41号301室
资产类别
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证号
沪房地杨字(2005)第021731号
权利类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性质
出让
房屋性质
市场化商品房
房屋规划用途
住宅
实际用途
公寓
共有宗地面积(平方米)
44105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99.61
房屋总层数
12
使用期限说明
2000.9.13-2070.9.12
房屋装饰情况
标的所在“华升新苑”小区,一梯二户,房型为二室二厅一卫
配套设施
水、电、通讯、燃气等设施齐全
周边环境
所在社区及周边环境成熟,商业及交通便利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无
重要信息披露
1、根据评估人员现场勘察以及委托人提供的相关《租赁合同》记载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505弄41号301室住宅房地产租赁合同期已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现由原承租人占用,本报告评估结果不考虑该因素对评估价值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2、根据评估人员现场勘察以及委托人介绍确认,标的原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现由原承租人占用,转让方不负责清场,标的室内二次装饰工程均由占用人出资完成,本次出让价格未包含室内二次装饰工程价值,拍卖成交后,受让人自行与占用人协商解决二次装饰工程价值及房屋交接问题。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3、本次评估所谓的“内部二次装饰价值”是指权利人经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内部装饰,且满足不可拆卸、不可移动的要求(或拆卸搬动后不能恢复原使用功能的部分),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4、本次评估结果不包含增值税(转让方应支付的增值税),本次评估根据上海市相关房地产交易现行缴税政策本次评估含税价值仅供委托人参考,在实际缴纳时计算相关税费金额按税务部门认定为准,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5、至评估基准日,产权持有人承诺,本次委评的资产中无其他抵押、担保、涉讼、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重大事项。但评估机构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仍需不依赖本报告而对委估资产的抵押、担保等情况作出独立的判断。
其他披露内容
1、 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转让过程约180天。 2、如需看房,请先电话联系。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上海市四川中路110号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全民所有制企业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 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15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缔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在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转为缔约保证金,缔约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的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并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并经过转让方申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15个工作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4、待转让方收到本项目全额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启动办理标的房产后续产权交易、变更等手续;若在办理核税及/或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国家税收政策、房地产政策、网签系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退回受让方支付的所有交易价款,且就该等解除方式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1)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2)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及标的物室内外装修等现状接收标的房产。(3)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4)受让方即为房产权证过户人。(5)意向受让方需同时承诺已对本标的进行过实地查看,并核实不动产权证相关内容,确认没有异议。 8、本项目按现状交接,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房地产交易中心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自行负责清退原承租人。 9、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网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10、标的原租赁合同已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现由原承租人占用,转让方不负责清场,标的室内二次装饰工程均由占用人出资完成,本次挂牌价格未包含室内二次装饰工程价值,受让人自行与占用人协商解决二次装饰工程价值及房屋占用人清退问题。 11、房屋维修基金个人部分由受让方承担(如涉及),房屋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涉及),房屋进户前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由转让方承担,进户后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由受让方承担。 12、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成功后,除竞价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13、本项目若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价格的1.5%缴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缴纳账户名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970800788019000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受让方资格条件
1、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 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是
交纳金额
150.000000万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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