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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武汉分公司部分资产(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三阳小区9号楼1-2楼房产)

时间:2018-07-13 00:00:00  来源:  作者: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武汉分公司部分资产(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三阳小区9号楼1-2楼房产)
项目编号 GR2017SH1000499-2 转让底价 2232.000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8-07-13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8-08-09
标的所在地区 湖北 武汉市 资产类别 不动产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土地权属为划拨用地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名称 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三阳小区9号楼1-2楼房产
地理位置 湖北
权属性质 划拨
权证编号 武房房自字01第05426号
规划用途 办公
土地面积 131.8平方米
建筑面积 1581.67平方米
配套设施 通水、通电、通讯、通路、通燃气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时间 挂牌期内
标的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展示联系人信息 李源,010-64364656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中国电子物资总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以下内容引用该项目法律意见书内容:
一、“目前该房产有5家单位正在非法占用,公司已走法律程序,具体情况详见下文法律意见书,转让后无法保证可立即使用。
根据贵司的委托授权,北京市高润律师事务所李世亮律师于2017年5月17日下午17时与贵司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前往贵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三阳小区9号楼的1-2层房屋进行实地査验,发现贵司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大部分房屋已经被5家个人或公司租用, 并开展着经营活动 ;”
二、“贵司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确实被他人非法出租、 占有和使用,并开展着经营活动,谋取非法经济利益。
经本律师査明,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三阳小区9号楼1至2层房屋(含澳门路138、140、142、144和146号商铺)分别为高锋(开设武汉市江岸区高锋水果经营部)、武汉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开设武权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澳门路店)、周祥云(开办“文新学堂”,无营业执照)、谢作锋(开设烧烤餐饮店,未见营业执照)和郭莉丽(开设棋牌室,未见营业执照)占有、使用和开展经营活动。根据本律师调査,前述房屋皆由自然人汪威自行或授意自然人陈振华非法出租给前述5家个人或公司,并非法占有、使用和开展经营活动(详见本律师收集的6份商铺租賃合同复印件)。” 
三、“本律师建议贵司应提起民事诉讼。除本律师已经代表贵司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外,本律师建议贵司应立即就上述非法出租、占有和使用贵司依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一事依法向房屋所在地(即侵权发生地和结果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返还原物侵权之诉,主张上述非法出租和承租的个人或公司及其开办实体(应以具备营业执照为准)之间签署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效;主张共同腾退占有、使用房屋,返还原物;主张共同赔偿上述房屋被非法占有、使用期间的损失(参照 ?商铺租赁合同? 约定租金标准或根据同等区域同类房屋租赁市场服务中介询价)。” 
四、“贵司挂牌转让涉案房屋所有权无需征求当前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自然人或公司任何意见, 即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鉴于贵司与上述非法出租、占有和使用涉案房屋的自然人或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经济合同关系,特别是租赁合同关系等,因此,贵司决定正式挂牌转让涉案房屋所有权前,根本无需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向侵犯贵司合法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或公司征求“是否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受让权)”的书面意见。”
五、本律师声明
“本律师在此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挂牌转让涉案房屋所有权时作为披露法律文件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和项目。本法律意见书不作为贵司及其受让人就涉案纠纷起诉,以及判断胜诉或败诉的依据,以及认定非法出租涉案房屋人员是否真正触犯刑法,以及涉嫌犯罪罪名的依据”。”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委估房产所分摊占用的土地为划拨用地,本次评估结论已经考虑并扣除了我委估房产分摊占用的划拨用地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但是,评估时扣除的土地出让金是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及适当的方法进行估算的实际需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金额应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金额为准;
2、本次评估为房地合一含增值税的市场公允价值,评估值中未考虑产权交易流程中的相关税费。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武汉分公司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国有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保证金495.998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的价格受让本项目,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3.意向受让方承诺,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缴纳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转让的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划拨土地相关情况、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此项目用地为划拨地,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495.998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四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闵尚
联系电话 010-51917888-732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中国电子物资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于舒静
受托机构电话 010-6436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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