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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鼎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太原市迎泽区康乐南街3号2幢-1-2层商业房地产)

时间:2018-07-05 00:00:00  来源:  作者:
赛鼎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太原市迎泽区康乐南街3号2幢-1-2层商业房地产)
项目编号 GR2018SH1000430 转让底价 7412.000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8-07-05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8-08-01
标的所在地区 山西 太原市 资产类别 不动产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赛鼎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太原市迎泽区康乐南街3号2幢-1-2层商业房地产)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名称 赛鼎工程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太原市迎泽区康乐南街3号2幢-1-2层商业房地产)
地理位置 山西
权属性质 商业
权证编号 房权证并字第00123966号
建筑面积 2969.28平方米
使用期限
配套设施 建筑面积2969.28平方米,建成于2002年,结构为钢混,总层数为12层,-1至2层设计用途为商业,3层及以上为住宅,本次拟转让标的为-1至2层房产,-1层952.60平方米,1层953.70平方米,2层1062.98平方米。现租户有樊文花美容连锁店、万民药店、兴业银行、白家老药铺、一心堂、中国建设银行等,除了樊文花美容连锁店,其余外墙干挂石材及各公司公司门牌,内部为地面铺瓷砖、墙面及屋顶刮白、LED灯等,进门玻璃门及窗户,均为租户自己装修;樊文花美容连锁店外墙一二层门面为墨绿色刷漆,里面为连锁店标准装修。该房产处于使用状态,租期截止日分别为2021年7月31日(樊文花)和2024年9月30日(太原东晨创展商贸有限公司)。
周边环境 标的所在区域为商业聚集区,交通便捷,一面临主交通干道,公共服务设施较好。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无抵押、有租赁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已通知但无法确定
标的展示时间 挂牌期间
标的展示地点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康乐南街3号2幢
展示联系人信息 郑女士 010-51915345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央企交易总部)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本次评估中,委估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是赛鼎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身,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企业提供变更名称证明,证明为同一家单位。
2、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早期办理,截至评估基准日尚未进行变更,故:导致房产证和两宗土地证的证载地址、地号不相同,房产的用途和两宗土地的用途也不一致。本次委估房产证载设计用途为商业,现场勘查其实际用途为商业,企业出具证明该房产实际与证载均为商业用途,本次估价按照商业用途进行评估。
3、根据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FZ201402租赁合同,该房屋承租方为太原东辰创展商贸有限公司,租赁期限10年,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租赁面积约为2300平方米;根据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SD-WOO-LE-Z011-001租赁合同,该房屋承租方为樊文花,租赁期限10年,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租赁面积约为560平方米。截止评估基准日,该房屋处于租赁中。
4、其他详见《评估报告》。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赛鼎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晋阳街赛鼎路1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2223.6 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竞买人递交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等情况)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牌期间向上海联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原股东应在竞价专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6.本项目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受让方按照实际成交价格的2%支付交易手续费。

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9.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如不符合当地房地产交易限购规定的,不能办理过户的,则视为违约。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2223.6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重新挂牌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特殊事项: 请登录后查看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五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郑烨琳
联系电话 010-51915345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央企交易总部
受托机构联系人 郑烨琳
受托机构电话 0105191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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