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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中山北路3712、3724、3736号房地产底层20%的产权份额)

时间:2018-07-03 00:00:00  来源:  作者:
上海中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中山北路3712、3724、3736号房地产底层20%的产权份额)
项目编号 GR2018SH1000421 转让底价 1245.3896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8-07-03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8-07-30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资产类别 不动产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上海中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中山北路3712、3724、3736号房地产底层20%的产权份额)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名称 中山北路3712、3724、3736号房地产底层20%的产权份额
地理位置 上海
权属性质 国有
权证编号 沪房地普字(1998)第013921号
规划用途 商业用地
目前用途 商业
建筑面积 309.452平方米
共有情况 有,与上海凯中实业公司按份共有,上海凯中实业公司拥有底层80%份额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标的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展示联系人信息 邢懿 62770068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转让标的为中山北路3712、3724、3736号房地产底层20% 的产权份额(合309.452平方米),不包含地下车库。
2、本标的房屋底层商铺所占用的土地系划拨取得,由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涉及土地变性的所有费用的20%部分由受让方承担,具体按政府相关部门核算的金额为准。交易结束后变更房地产权证产权人登记和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工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协调办理。
3、共有人上海凯中实业有限公司有意受让该房地产20%的产权份额,不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4、本标的受让方须按成交价格的1%支付交易手续费,受让方代理会员与联交所的分配比例为2:8。联交所交易手续费支付指定账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账号:97080078801900000258。本标的如因无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因导致无法过户的,交易双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上述交易手续费不予退还。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委估部分房地产中山北路3712、3724、3736号房地产底层商铺所占用的土地系划拨取得,本次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的评估结果,故评估过程中已考虑该因素对评估价值可能存在的影响。
2、1997年6月10日,中环集团将委估房屋(309.452㎡)内46.8㎡的使用权,调拨给普陀区网点办(后改为快乐集团,最近又改为普陀商业集团)使用,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中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新会路468号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2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2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市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3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1)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2)如因无法补缴土地出让金等原因导致无法过户的,交易双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上述交易手续费不予退还。(3)待完成补缴土地出让金等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网签《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根据转让方要求出具交易凭证,并转付全部交易价款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4.因无法补缴土地出让金等原因导致无法过户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通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退还全额交易价款,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本标的房屋底层商铺所占用的土地系划拨取得,由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涉及土地变性的所有费用由受让人承担,具体按政府相关部门核算的金额为准。其他有关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房地产交易中心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受让方。

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网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9.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格的1%支付,受让方代理会员与联交所的分配比例为2:8。联交所交易手续费支付指定账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账号:97080078801900000258。

10.在网签《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房屋维修基金个人部分由买受人承担;房屋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房屋进户前物业管理费(空关费)、水电煤在交接交付后由房屋受让方承担。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300.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重新挂牌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物权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金琦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114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金琦
受托机构电话 6265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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