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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汇川实业公司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神山爱民路222号401室租赁物业未来收益权

时间:2018-04-20 00:00:00  来源:  作者:
厦门汇川实业公司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神山爱民路222号401室租赁物业未来收益权
项目编号 GR2018SH1000108-2 转让底价 63.440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8-04-20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8-05-18
标的所在地区 资产类别 租赁权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厦门市湖里区神山爱民路222号401室租赁物业未来收益权
资产类别 租赁权
名称 厦门市湖里区神山爱民路222号401室租赁物业未来收益权
地理位置 中国[156] 福建省[350000] 厦门市[350200] 湖里区[350206]
权证编号 No.9866147
规划用途 住宅
租赁期限 45.94
租赁面积 112.24
周边环境 交通较便捷,周边生活配套设施、餐饮购物娱乐较齐全,市政工程较完备。
现状分析 空置,房子为毛坯房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时间 公告期内
标的展示地点 房屋所在地
展示联系人信息 张方梅 010-66579332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1993年7月16日,江西省物资开发公司厦门公司与三二四〇部队后勤部签订的《联合开发空闲营地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即三二四〇部队后勤部)提供地块,乙方(即江西省物资开发公司厦门公司)筹措资金,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开发。合作期限为70年(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算起)。合同期内,土地所有权仍属于甲方,乙方享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期满后,开发区域内的所有建筑物(不含动产)无偿归属甲方所有,由合作开发转为甲方独家经营。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双方建成了厦门市湖里区殿前神山公寓小区。
2.经查询,该房屋未办理土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工程施工许可等用地、施工许可,因此,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3. 2017年07月10日,江西省物资公司厦门公司向厦门汇川实业公司颁发《房产使用证》的行为已表明,厦门汇川实业公司继续使用上述房屋。
4. 江西省物资公司厦门公司和厦门汇川实业公司均已停业。
5.其他事项详见此次对外转让的披露文件。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评估基准日后,若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对评估结论造成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
2.本机构不对管理部门决议、营业执照、权证、会计凭证、资产清单及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等证据资料本身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截止评估报告提出日期,根据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说明,我们了解到存在以下特别事项,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3.(1)本次评估对象为租赁物业未来收益权,根据江西省物资开发公司厦门公司与厦门汇川实业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租赁年限为从1996年12月13日至2063年8月10日止。本次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年限,故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2)根据租赁合同,本次评估对象原来的地址为厦门市湖里区殿前神山公寓小区第A5栋四层401室,现该地址已变更为厦门市湖里区神山爱民路222号401室。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3)根据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内承租方有权将所租赁的楼房转租他人,出租方不得干涉和过问”,据此可知租赁物业未来收益权可以转让。
(4)本次评估结论为不含增值税市场价值,未考虑实现交易时产权持有人应当承担的其他相关税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4.除以上所述之外,评估人员没有发现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且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重大特殊事项。但是,报告使用者应当不完全依赖本报告,而应对资产的权属状况、价值影响因素及相关内容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并在经济行为中适当考虑。
5. 若存在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或有事项或其他事项,在委托时和评估现场中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及无法收集资料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6. 上述特殊事项如对评估结果产生影响而评估报告未调整的情况下,评估结论将不成立且报告无效,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厦门汇川实业公司
注册地(住所) 屿后南里384号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国有企业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支付保证金19.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缴纳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同意交易所将本次转让的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在《交易合同》签署并付完除保证金外的交易价款和服务费后在转让方的必要配合下办理标的房产权属的变更登记手续。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完成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承诺按照项目成交金额的30%赔偿转让方的损失;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益交接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房屋权益交接前相关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接后相关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等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7.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

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9.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纪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9.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北京时间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二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董慧聪(YQ2)
联系电话 010-51915336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张方梅
受托机构电话 010-66579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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