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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华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哈尔滨市上夹树街6单元901)

时间:2018-02-02 00:00:00  来源:  作者:
黑龙江华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哈尔滨市上夹树街6单元901)
项目编号 GR2017SH1000280-2 挂牌价格 54.0000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8-02-02 挂牌期满日期 2018-03-06
标的所在地区 黑龙江 哈尔滨市 物权类别 不动产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本项目标的为黑龙江华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哈尔滨市上夹树街6单元901),资产具体信息详见资产评估报告。此次转让标的的房权证和土地证证载人名称未做变更仍为:黑龙江华源电力开发公司。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名称 哈尔滨市上夹树街6单元901
地理位置 黑龙江
权属性质 划拨
权证编号 哈房权证南字第00000154号
规划用途 住宅
目前用途 空置
建筑面积 168.16平方米
权证面积 168.16平方米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时间 公告期内
标的展示地点 资产所在地
展示联系人信息 李先生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信息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国融鼎盛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转让方名称于2017年9月26日经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核准,变更为黑龙江华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2.此次转让标的的房权证和土地证证载人名称未做变更仍为:黑龙江华源电力开发公司。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以下披露信息出自评估报告: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南岗区上夹树街6单元901室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黑龙江华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63号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国家电网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并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6万元(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①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②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规定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并且受让方同意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向转、受让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向转让方划转资产转让款,无需再征得受让方同意。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全部保证金,先用于补偿产权交易机构及各方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①意向受让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购买本次挂牌转让资产的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②若因受让方原因不能受让标的资产,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未能完成产权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资产另行处置。如转让方再次公开处置转让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受让方同意向转让方弥补两次公开处置转让的价差损失。③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接收标的资产。④意向受让方已完全了解本次物权转让公告“重要信息”中提示的内容。并承诺成为正式受让方后,自行解决上述全部问题,不以上述任何原因向转让方提出异议。

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标的资产权属变更过程中如涉及到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8.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为办理过户登记需要,交易双方还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本标的房产物业费、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房屋实际交付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房屋实际交付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受让双方在办理标的房产的过户手续时所须缴纳的相关税费,按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规定执行,凡政策法规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政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办理标的资产相关证件的工本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受让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无不良经营记录。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6.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特殊事项: 请登录后查看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二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黄昕宇
联系电话 010-51915336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北京国融鼎盛投资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李超
受托机构电话 010-8550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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