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 我要投稿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上海物权采集

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219、229号全幢地产项目

时间:2018-01-22 00:00:00  来源:  作者:
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219、229号全幢地产项目
项目编号 TR2018SH1000001 挂牌价格 148000.0000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8-01-22 挂牌期满日期 2018-02-09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物权类别 不动产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标的位于上海市中心黄金地段,四通八达,周边金融、餐饮、酒店等商业配套完善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名称 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219、229号全幢地产项目
地理位置 上海
权属性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证编号 沪房地静字(2013)第000179号
规划用途 商业、办公
土地面积 5493.5平方米
建筑面积 37060.43平方米
地下附属面积 7109.9平方米
使用期限 土地使用年限:50年,(其中商业40年,办公50年),起始日期均为2012年3月5日。
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 本次转让标的始建于1996年,主体结构封顶完成,尚未完成竣工验收,目前处于停建状态。建筑基底呈梯形,由地下2层和地上24层建筑组成。标的1-4层为商业裙房,层高约4.5米,外部立面幕墙未安装,内部正在进行装修。5-24层为综合办公区,标准层平均建筑面积约为1,035平方米。转让标的内部现状已划分了约247个独立空间。转让标的包括存于现场的配套家具(详细参考附件《上海香樟花园家具清单》,具体规格、数量和状态以现场交接时实际情况为准)。
配套设施 本次转让标的已安装7部电梯(5客、2货)及中央空调(主系统部分)。项目尚在使用临时用电,未安装配电设备系统,未完成水电接入市政管线管道及道路绿化等室外工程。
周边环境 标的位于静安区南京西路板块,地段繁华、交通发达。周边有地铁2、12、13号线。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1、本次转让标的裙楼现有建筑面积920平方米出租给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承租方”)作为下属一分支机构营业办公场所,租期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合同年租金自2018年1月1日起为人民币1,679,000元,转让方已充分告知承租方本次转让事宜,承租方放弃行使优先受让权。2、如受让方受让后不予承继租赁合同,由转让方负责与承租方协商终止租赁合同且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承租方搬迁。受让方需同意在附件《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至2018年6月30日,承租方可继续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场地,由此产生相关费用以及风险均由转让方及承租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标的展示地点 标的房产所在地
展示联系人信息 胡越 13601937301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信息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物权转让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我方已披露对标的处置权的限制情形外,我方对标的资产的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其他任何限制条件;
3、我方所提交的《物权转让公告》及相关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4、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我方与联交所签订的《物权交易服务协议》的约定,由联交所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5、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情况并完整提供相关材料;如提交的材料涉及权属证明的,我司保证与相关登记部门所记载的权利状况一致,且不存在任何担保、权利限制等情况,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争议,不存在政府部门针对产权交易标的的未决要求或处罚。
6、若成交后在权属变更或标的移交中产生纠纷,由我方与标的受让方解决。
7、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服务内容及收费事项,愿意按照我方与联交所签订《物权交易服务协议》的约定支付费用。
8、我方承诺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对本标的房产进行交易。
9、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若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转让过程中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转让标的为转让方所持有的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219、229号全幢地产项目的产权(以下简称“标的”),即转让方拥有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沪房地静字(2013)第000179号)所记载的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江宁路街道92街坊8/1丘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标的不动产”)产权(地上建筑物尚未办理竣工验收及房地产证)以及存于转让标的现场的配套家具(详细参考附件《上海香樟花园家具清单》,具体规格、数量及状态以现场交接时实际情况为准)。据《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沪房地静字(2013)第000179号)附记记载,“房屋建设工程。本证土地总面积包含基地内变电房、垃圾房等用地面积。 经规划部门同意,暂按建筑面积 37060.43 平方米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用途:商业、办公,土地使用年限:50 年,(其中商业40年,办公50年),起始日期均为2012.03.05。”根据《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土地检测成果报告书》,转让标的不动产目前的总建筑面积约为37,282平方米。
其他披露内容共计十条,详见附件《其他披露内容》,请务必下载附件仔细阅读。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据估价报告载:本次估价中建安成本根据转让方提供的《中国民生银行上海香樟花园项目审核报告》。本次估价结果中已考虑工程实体造价部分,未考虑其他费用(包括已到现场建筑材料费、项目停工费、机械及脚手架租赁、管理费、工人退场费)及解除合同费用。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经济类型 非国有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多次付款
多次付款要求
-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转让信息公告期内提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支付交易保证金148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账号:8110201013600105467;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长风支行),意向受让方递交交易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如本项目采用协议方式成交的,交易保证金在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时自动转为缔约保证金,在交易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缔约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首期交易价款时,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如本项目采取竞价方式成交的,交易保证金在意向受让方获得竞买资格后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在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时自动转为缔约保证金,在交易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缔约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受让方支付首期交易价款时,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获得竞买资格但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该意向受让方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返还。

2.转让信息公告发布期满后,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交易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此时意向方即被确定为受让方。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其中一个意向方将根据竞价规则被确定为受让方,并在竞价结束并确认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交易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的,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10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本次交易采取网络竞价方式成交的,意向受让方应在递交竞买文件的同时签署附件《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网络报价结果通知单》确认的成交价格,将交易价款金额填入《产权交易合同》,并完成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签署日为转让方完成签署之日。

4.本次交易价款分期支付,价款支付具体条件如下:
(1)首期价款为本次交易成交金额的40%(含已支付的缔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中除缔约保证金的部分支付到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账号:8110201013600105467;开户行:中信银行上海长风支行)。若受让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交易首期价款的,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交易程序;受让方每延迟支付一日,转让方有权按延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受让方延迟支付超过30日的,则视作受让方根本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另行公开处置本项目标的,且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联交所在收到本次交易首期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转付首期价款至宁波置淼指定的银行账户。
(2)受让方应在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尽快与宁波置淼共同设立在宁波置淼名下的双方共管银行账户。在交易双方完成标的不动产交接且在双方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仅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材料准备完毕后,转让方应书面通知受让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支付剩余价款,受让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转让方向政府机构递交产权变更登记材料,并在政府机构正式收件当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本次交易价款的60%)支付至宁波置淼名下由其与受让方共管的银行账户。在本次产权交易标的不动产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仅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完成权利人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与宁波置淼解除共管银行账户的共管手续。受让方不与宁波置淼开立在宁波置淼名下的共管账户的,逾期或不配合办理的共管账户解除手续的,均视为受让方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3)如受让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本次交易剩余价款的,转让方有权中止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受让方每延迟一日支付本次交易尾款,转让方/宁波置淼有权按延迟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受让方延迟解除银行共管账户共管手续的,转让方/宁波置淼有权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对剩余价款收取滞纳金;若受让方延迟支付超过30日的,则视作受让方根本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另行公开处置本项目标的;转让方有权按本次《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从受让方已支付的首期价款中扣除相应金额的违约金后,将剩余部分的首期价款无息退还至受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同时,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另行公开处置本项目标的。

5.联交所在收到本次交易首付款及双方的交易手续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房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且表明其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本公告披露的内容及交易条件的相关要求,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网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愿意承担与之相关的责任与风险,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和联交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该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以不了解标的现状、标的权属状况及标的质量瑕疵等各种理由未按时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③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有效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以不了解标的现状、标的权属状况及标的质量瑕疵等各种理由未按照产权交易相关规则及网络竞价方案的要求按时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④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履行其他合同义务的。(3)出现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7.本次转让标的的成交价格为含税(仅指增值税,如有)价格,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8.受让方应支付的本次交易服务费金额为本项目标的成交价格的1%。受让方应在支付本次交易首期价款的同时将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账号:97080154800005832;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9.受让方在被正式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书面确认是否需要一并受让现场建筑材料。如受让方愿意按现状受让上述现场建筑材料的,可与转让方协商受让价格、搬迁和交接等事宜,否则转让方承诺在《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且受让方与宁波置淼设立银行共管账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建筑材料搬迁工作,相关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指定专人监管搬迁工作,受让方需免费提供相应便利协助转让方完成搬迁工作。

10.本次转让标的按现状交接,在受让方支付完毕首付款后,交易双方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以及资料的交接;标的相关资料清单以《项目资料目录》为准。如受让方另行受让现场建筑材料的,交接时间由交易双方另行协商。交易双方签署现场交接书视作交接完成的标志;交接完成之日起,有关标的不动产维护的义务和风险等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受让方有需求的,转让方可以协助协调相关施工单位开展工作,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在交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与现有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结清工程款、终止合同,并将相关书面证明文件向受让方出具。

11.无论《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是否完成变更登记,交易双方签署产权交易标的现场交接确认书之日即为产权交易标的交接日,除本转让公告披露内容中明确的转让前债务以及在2018年6月30日前处理标的不动产裙楼租赁所产生的费用及风险外,交接日后发生的产权交易标的相关风险、权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交易标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负债及现场管理责任等)均转移至受让方。

12.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并且受让方完成产权交易标的所涉之尽职调查,充分了解产权交易标的及标的不动产现状及有关的债权债务、争议、纠纷,决定是否参与受让本次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保证金罚没)、风险和损失。

13.交易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办理标的产权变更手续。若在办理任何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政策限制等非转让方或宁波置淼的原因,导致产权变更手续无法办理完成的,转让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本次交易产权变更完成仅以《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编号沪房地静字(2013)第000179号)所记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变更完成为准,不包括本次产权交易标的不动产其他已办理的证照(包括但不限于《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14.若自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政策限制等非转让方或宁波置淼的原因导致产权交易标的仍未完成《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仅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变更登记的,受让方应与转让方共同协商决定将上述期限推迟至一个较晚的日期,如双方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就推迟日期达成一致,则受让方有权选择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通过宁波置淼全额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40%首付款无息退还、60%尾款包括人民币活期存款利息),如标的已经完成交接的,则转让方退还交易价款前受让方应将交易标的交还于转让方。

15.本次交易标的已经取得的相关政府审批文件及手续材料的有效期及合法合规性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最终认可意见为准,转让方对此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转让方将尽量配合受让方进行与标的相关的各类证照变更,但转让方不承诺或保证办理的时间和结果,相关风险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6.如受让方愿意承继与标的不动产裙楼相关的租赁合同的,应与转让方协商办理租赁交接手续;如受让方受让后不予承继租赁合同的,受让方需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至2018年6月30日,承租方可继续按租赁合同约定使用租赁场地。

受让资格条件
1.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国籍自然人。

2.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4800.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3个周期。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特殊事项: 请登录后查看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物权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钟倩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受托机构联系人 钟倩
受托机构电话 62657272-807;62657272-152
附件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