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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物华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3号材料厂职工宿舍楼一层702室及车库)

时间:2018-01-17 00:00:00  来源:  作者:
中铁物华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3号材料厂职工宿舍楼一层702室及车库)
项目编号 GR2018SH1000029 挂牌价格 19.8200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8-01-17 挂牌期满日期 2018-01-30
标的所在地区 广东 湛江市 物权类别 不动产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1990年建成,砖混三层结构,拟转让房产位于一层。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名称 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3号材料厂职工宿舍楼一层702室及车库
地理位置 广东
权属性质 全民
权证编号 粤房字第0957310号
规划用途 住宅
目前用途 住宅
建筑面积 82.27平方米
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 1990年建成,砖混三层结构,拟转让房产位于一层。
配套设施 老旧社区,周边配套比较成熟
周边环境 近湛江火车站、临霞山区政府
共有情况 不涉及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不涉及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标的展示地点 房产所在地
展示联系人信息 李经理,010-89598020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信息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京华国咨投资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房产为1990年建成,砖混三层结构,拟转让房产位于一层。老旧社区,周边配套比较成熟。近湛江火车站、临霞山区政府。标的房产建筑面积合计为82.27平米,其中住宅70.27平米,车库12平米。上述资产系转让方经母公司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房产的所有权证(粤房字第0957310号)为湛江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992年9月3日填发的整栋房屋的产权证(证载面积462.72平米),证载所有权人为“铁路部广州物资办事处湛江材料厂”。由于历史原因,标的房产至今未办理产证分割及证载所有权人变更。转让方是本次挂牌所转让标的房产的所有权人、处置权人,但转让方不承诺办理标的房产过户的时效性。目前标的房产属于被借用状态,转让方承诺于2018年4月15日前腾空。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湛江材料厂职工宿舍一处房产及车库为铁路部广州物资办事处湛江材料厂为湛江材料厂于1990年所建,房屋所有权证上证载面积为所建宿舍楼的建筑面积共计462.72平方米,委估住宅及车库的建筑面积均包括在该证载面积内,未进行产权分割;职工宿舍1层车库于2010年7月6日,经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批准,将湛江车库划拨给中铁物华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公司;湛江材料厂职工宿舍1层于2009年12月23日,经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批准,将湛江车库划拨给中铁物华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公司;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铁物华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南滨河路乙25号中铁物资大厦301房间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总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铁物华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并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时前)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该立约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未成为受让方的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价保证金按规定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全部保证金,先用于补偿产权交易机构及各方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付清全款后,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5.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房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交易双方应相互配合,共同办理产证分割、完税、过户登记手续。若在办理产证分割、过户或核税交易过程中,遇到政策限制的等非转让方因素,导致产权变更手续未能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须负责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转让方只配合提供相应手续并承担法定费用,不承诺房产过户的时效性。

受让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3.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公告截止日17时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特殊事项: 请登录后查看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二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王丹(央企二部)
联系电话 010-51918742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京华国咨投资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李经理
受托机构电话 010-8959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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