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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朝阳区北四环中路6号华亭嘉园服务中心)

时间:2018-01-12 00:00:00  来源:  作者:
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朝阳区北四环中路6号华亭嘉园服务中心)
项目编号 GR2018SH1000025 挂牌价格 28249.8500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8-01-12 挂牌期满日期 2018-02-08
标的所在地区 北京 物权类别 不动产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1999年2月4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就目标房屋颁发编号为99-规建字-012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建设项目名称为“俱乐部”,建设规模7914.5平方米,地上2层,地下1层,高度18.8米,结构类型为框架。该规划许可证附图标明,目标房屋内建有俱乐部及游泳池。
2004年6月14日,目标房屋取得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编号为京房权证市朝涉外字第10200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所有权证载明:房屋坐落于朝阳区北四环中路6号华亭嘉园服务中心,产别为涉外产,钢混结构,建筑面积7815.45平方米,设计用途一栏未进行任何填注。目标房屋占用的土地面积为3039.59平方米,土地证号为京市朝涉外国用(2004出)字第10316号,权属性质为国有,使用年限自2004年6月14日至2043年2月11日。该许可证附件《北京市房屋登记表》中,关于目标房屋的用途一栏,亦未填写任何信息。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名称 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朝阳区北四环中路6号华亭嘉园服务中心)
地理位置 北京
土地面积 3039.59平方米
建筑面积 7815.45平方米
使用期限 2004年6月14日至2043年2月11日
标的展示时间 挂牌有效期内
标的展示地点 朝阳区北四环中路6号华亭嘉园服务中心
展示联系人信息 周先生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信息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亚特兰财务顾问股份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转让方在销售华亭嘉园房屋时,与绝大多数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该协议第十五条约定:“在华亭嘉园院落内将设有为区内居民服务的俱乐部,该俱乐部成立后,乙方可自然成为该俱乐部的会员;但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订立的俱乐部守则和会员规则并按甲方指定签署有关文件,领取会员证。甲方拥有该俱乐部的所有权及处置权。乙方不可就有关该俱乐部的任何争议而影响《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第十九条约定:“若上下文义许可,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内提到的‘甲方’和‘乙方’应包括指明的公司或机构以及其各自的权利继承人、财产执行人、财产管理人、受让人及各自透过或从甲方及乙方取得拥有权的其他人士。”第二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构成甲、乙双方关于买卖房屋的全部内容,并取代之前的一切讨论、声明、提供的资料、认购书和其他协议。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平等互利、诚实信用之原则协商解决确定,但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之修改或补充须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文件方为有效。”
2、转让方委托华润置地(北京)会员俱乐部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九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九派公司”)就目标房屋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0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1日。据转让方介绍,2015年7月9日,转让方与目标房屋原承租人北京九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九派公司”)之间就租赁事宜发生纠纷。转让方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九派公司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占用费、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6,115,931.68元。诉讼中,九派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共计66,729,143.08元。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转让方介绍目标房屋处于无抵押、查封状态,并依法履行了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审批程序。
3、由于建成于2003年,受让方需对目标房屋的附属设施设备自费维修更换,目标房屋的化粪池、隔油池等占用了转让方其他房屋,受让方购买目标房屋后,须自行改造,将已占房屋腾退交还转让方。
4、原租赁方已经在目标房屋地址注册了公司,尚未迁移或注销。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待估房产,截止评估基准日处于被原租赁方占用状态,目前据委托方介绍有租赁合同纠纷,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估值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118号冠华大厦11-14层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华润置地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多次付款
多次付款要求
付款要求:本项目接受分期付款,如采用分期付款,受让方的首付款不得低于交易价款45%(含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剩余交易价款需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3000万元(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接受分期付款方式。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45%交易价款(含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需同意首付款不得低于交易价款45%(含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剩余交易价款需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在受让方付清全部款项前,受让方不享有转让标的的所有权,转让方无需配合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转让标的的所有权仍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逾期付款的,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转让方解除合同的,受让方应当立即将转让标的腾退交还转让方,转让方在受让方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并交还房屋后,将受让方已付款项无息退回, 转让方无需就装饰装修及改扩建等费用对受让方进行任何方式的补偿或赔偿。受让方还应当赔偿由此给转让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5.若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全额支付交易价款后无法办理转让标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转让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损失。若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足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一年非因受让方原因无法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受让方有权在二个解决方案中任选其一:(方案一)受让方继续使用转让标的,受让方使用期间为使用经营需要出具相关手续的,转让方应当依法配合,待转让标的具备办理转移登记条件时,转让方将继续配合受让方办理相关手续。(方案二)解除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合同解除后,受让方需在 15工作日内将转让标的腾空后交还给转让方,受让方交还转让标的后1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只需退还受让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但无需承担任何利息、资金占用费、税费等以及受让方已经支付的所有费用;若受让方已经对转让标的进行装饰装修或改扩建等,合同解除时,转让方无需就装饰装修及改扩建等费用对受让方进行任何方式的补偿或赔偿。受让方在占有转让标的期间产生的房屋出租、商业经营等债权债务关系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应在前述的一年期限届满后1个月内确定其选择结果,并书面通知转让方,受让方已经选择的,非经转让方同意,不得再次要求变更。

6.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1)严格按照建筑规划用途使用转让标的,不得改变转让标的的规划用途,如受让方取得相关规划部门批准并经过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书面同意的除外。如受让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转让标的规划用途,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与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同时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转让价款20%的违约金,并赔偿转让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补偿或赔偿、债权实现费用等。(2)受让方需继续履行转让方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业主提供服务,包括业主自然成为会员、免收入会费等。如因受让方违反承诺,导致业主投诉及主张权利的,一切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转让方因此对业主承担赔偿或补偿等责任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追偿,受让方需无条件予以承担。

7.意向受让需书面承诺: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足额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后,受让方应当自行依法办理转让标的的房屋及土地权属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转、受双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如需要转让方配合的,转让方配合提供文件材料以其现有资料为限,配合义务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为限,受让方应自行负责与相关有权机关沟通协调。

8.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转让方与原承租人之间就转让标的租赁合同的诉讼,确定最终结果后,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转让方需支付承租人相关损失和费用的,受让方需承诺由其向承租人支付全部费用,若转让方先行支付的,则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费用。在租赁纠纷案件最终处理完毕,原承租人腾空场地后,且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款后双方办理转让标的的交付手续。

9.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10.本次交易如为协议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0.5%缴纳交易手续费;竞价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2 %缴纳交易手续费。

受让资格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3000.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重新挂牌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特殊事项: 请登录后查看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三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徐艳
联系电话 010-51917888*715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北京亚特兰财务顾问股份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童女士
受托机构电话 18611389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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