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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珠海市香洲区九州大道中1025号33栋2单元202房房产)

时间:2017-11-06 00:00:00  来源:  作者:
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珠海市香洲区九州大道中1025号33栋2单元202房房产)
项目编号 GR2017SH1000648 挂牌价格 131.6000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7-11-06 挂牌期满日期 2017-11-17
标的所在地区 广东 珠海市 物权类别 不动产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珠海市香洲区九州大道中1025号33栋2单元202房房产)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名称 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珠海市香洲区九州大道中1025号33栋2单元202房房产)
地理位置 广东
权属性质 国有出让
权证编号 粤(2016)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114058号
规划用途 住宅
土地面积 12.27平方米
建筑面积 87.7平方米
使用期限 2059年02月18日止
配套设施 水、电、气、视、讯、光纤齐全
周边环境 区域内九州大道、建业一路等多条主次干道通过;有恒钰超级商场、珠海经济特区金浩家私厂商场、茂新吉大购物城等商业中心;有圆明小学、吉大小学、景园小学、珠海市第四中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珠海函授站、广东省中医院珠海医院、珠海九州门诊部、珠海吉大医院以及各类银行网点、超市、农贸市场等城市配套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完善。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本房产目前为租赁状态,租赁期限截止到2018年2月8日,未设抵押他项权利。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标的展示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九州大道中
展示联系人信息 袁先生 电话:028-83617104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信息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房产目前处于租赁状态,买受人应自行与承租人协商续租、腾退等相关事宜。
2、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3、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时间较长,整个转让过程约180天。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攀钢集团成都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 成都青白江区团结南路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鞍钢集团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鞍钢资产经营中心攀枝花分部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并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3 万元(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全部保证金,先用于补偿产权交易机构及各方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房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政策相关的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购房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条件,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7.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8.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标的房产涉及的物业、水、电、暖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9.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已完成对标的房产的全面尽职调查,同意标的房产按实际交接日现状交接,与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共同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

10.交易双方应相互配合,在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45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若在办理网签或核税、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税务核税及房产交易中心政策限制的等非转让方因素,导致产权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须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1.本项目若竞价转让,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1.5%缴纳交易手续费。

受让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33.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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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三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徐艳
联系电话 010-51917888*715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受托机构联系人 朱博
受托机构电话 010-51918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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