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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国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北侧“澜湾九里”项目资产)

时间:2017-09-14 00:00:00  来源:  作者:
南宁国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北侧“澜湾九里”项目资产)
项目编号 GR2017SH1000531 挂牌价格 74229.326124(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7-09-14 挂牌期满日期 2017-10-17
标的所在地区 广西 南宁市 物权类别 不动产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南宁国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北侧“澜湾九里”项目资产),资产位于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的五象新区,所在位置东北到良堤路及邕江、南到规划道路、西南到五象大道、北到规划道路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名称 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北侧“澜湾九里”项目资产
地理位置 广西
权属性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证编号 A2地块:南宁国用(2011)第578382号;A3地块:南宁国用(2011)第578379号
规划用途 A2地块:住宅、商业;A3地块:住宅、商业
目前用途
土地面积 58662.42平方米
建筑面积 160962.98平方米
使用期限 城镇住宅用地:2071/5/21;批发零售用地:2041/5/21
周边环境 东北面紧邻规划建设中的滨江公园及邕江,江对面为“国家4A级青秀山旅游风景区”;西南面为“广西体育中心”;西面为五象新区核心商务办公、文化、行政区。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预约查看
标的展示地点 标的现场
展示联系人信息 郑斌:18577175539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信息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南宁国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北侧“澜湾九里”项目资产)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在其网站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物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物权转让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物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我方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我方承诺本次物权交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实施。
4、我方所提交的《物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5、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转让标的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8、我方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受托会员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据评估报告载:“评估对象中A3地块的4块插花地尚未办理土地权证,根据转让方与南宁市良庆区土地储备分中心签订的《土地置换协议书》(2013年12月11日),由政府将南宁国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4宗土地(包括A3地块)上的10块零星插花地收储,之后与转让方名下另2宗土地(宗地号5008586、5008587)进行置换。在本次评估基准日,上述10块插花地的征收、结算工作已进入尾声,良庆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已发函五象管委会要求启动土地置换工作。本次评估将上述4块插花地纳入评估范围。”目前转让方正在办理4块插花地的置换和权证办理的工作。
2、2011年5月3日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南宁市国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完善及调整位于良庆区十宗地土地使用条件的批复》(南国土资(补)让[2011]35号),A3地块(即5008581宗地)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2937.56平方米,A2地块(5008584宗地)土地使用面积为11005.33平方米;两块宗地的土地用途调整为城镇住宅、批发零售;城镇住宅用地和批发零售用地的比例为97:3(两种土地用途的占地范围不在宗地内具体划分);容积率均为>3.0且≤3.5;使用年限调整为城镇住宅70年、批发零售40年(仍从2001年5月1日起算)。
3、本转让标的转让后,需向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4、本项目转让标的尚未满足《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的在建工程转让条件,但根据国土资源部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262号),其原则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根据上述《实施方案》中“为盘活低效闲置土地,进一步拓宽出让土地首次转让二级市场改革试点工作,用地单位项目已投资额达不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通过交易服务平台签订转让合同后,暂不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有关部门根据交易服务机构出具的交易鉴证材料,对工程建设的审批手续进行缺项审批,用地单位对受让土地工程建设投资达到总投资额25%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交易服务机构申请不动产转让登记”的试点政策规定,本次转让交易的转让标的尚未满足开发投资额达到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现状不会影响本次项目资产转让行为的有效性。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评估对象中A2及A3地块的土地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南宁国用(2011)第578382、578379号),权证记事中登记了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取消土地证有效期有关情况的函》(南国土资函(2015)411号),南宁市从2015年3月1日起取消土地证有效期,原已核发的有效期土地证为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凭证。故本次评估中不考虑土地权证有效期对土地评估价值的影响。
2、评估对象中A2及A3地块的土地权证记事中登记了需在2012年4月31日前动工,2015年3月31日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由于项目地块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如有未完成征地的插花地等)、周边配套市政路网未按计划开工建设、政府调整规划(如调整容积率、建筑高度、密度等)等多种原因,致使A2及A3等地块项目不具备完善的开工条件,原开竣工日期无法按时完成,截止本次评估基准日政府国土部门未对A2及A3地块项目开竣工日期延期提出异议。本次评估中未考虑上述事项对土地评估价值的影响。
3、评估对象中的A3地块中有4块插花地(即尚未完成征收的土地),A3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南宁国用(2011)第578379号)所附宗地图中显示其为居民宅基地,其中2块位于宗地图红线范围内、2块位于宗地图红线边缘。根据南宁国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宁市良庆区土地储备分中心签订的《土地置换协议书》(2013年12月11日),由政府将南宁国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4宗土地(包括A3地块)上的10块零星插花地收储,之后与南宁国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另2宗土地(宗地号5008586、5008587)进行等面积置换。根据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在本次评估基准日,上述10块插花地的征收、结算工作已进入尾声,良庆区土地储备分中心已发函五象管委会要求启动土地置换工作。由于规划调整致使原插花地容积率调低,故五象管委会国土局将等面积置换的原方案调整为评估后等价值置换,新置换方案正在报管委会办公会议审议。
4、本次评估中将A3地块待置换的4块插花地纳入评估范围。其中A3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南宁国用(2011)第578379号)记载的土地面积为42937.56平方米,4块待置换插花地的土地面积按照《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审批号:(五象)2016-091)记载的用地面积47657.09平方米减去A3地块土地证面积后确认;4块待置换插花地账面值按南宁国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确认。
5、A2地块《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审批单》(审批号:(五象)2015-057),记载了该规划设计条件延期至2017年5月24日,在本次评估基准日已失效。A3地块《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审批号:(五象)2016-091)记载了该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有效期12个月(自发出日2016年8月22日起),将至2017年8月22日失效。本次评估未考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有效期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6、本次评估中A2地块的规划建筑面积按照南宁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给于“光明.蓝湾九里二期A2地块”房地产项目备案的通知》(南发改五象(2017)74号)内记载的最大计容建筑面积41820.25平方米确认;A3地块及4块待置换插花地的规划建筑面积按照南宁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会《关于给于“光明.蓝湾九里三期A3地块”房地产项目备案的通知(重新备案)》(南发改五象(2017)77号)内记载的最大计容建筑面积119142.73平方米确认。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南宁国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南宁市良庆区良庆镇新三街33号1栋2号房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的情况下,并在确认受让资格后两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2268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转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转让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如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交易价款;如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意向受让方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待受让方付清全额后,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将全额价款转付至转让方帐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交易手续的办理。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交易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6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转让标的。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1)-(4)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意向受让方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意向受让方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或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①在网络竞价中意向受让方未提交竞买文件的;或②在网络竞价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或③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未按本公告价款支付条件的设定支付交易价款的。(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网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权利和资产质量瑕疵(包括但不限于:4块插花地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预计的土地面积可能不准确;原有规划设计条件有效期已届满、新规划条件可能发生变化)等为由,拒绝或迟延履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支付履行保证金或支付全额交易价款等任何义务,否则视为违约。

6.A3地块中插花地置换工作由转让方负责完成,因插花地置换产生的补偿或其他相关收益(如有)均归转让方所有,因插花地置换支出的费用(如需)均由转让方承担(但下述第10条规定的应由受让方承担的插花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清表等风险和成本除外)。

7.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了解并认可A3地块插花地的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如产权交易凭证出具后,A3地块插花地置换工作无法完成的,转让方有权与受让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全额无息退还交易价款;在该等情形下,转让方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无须对意向受让方承担任何其他额外的法律责任。

8.意向受让方需书面承诺,如转让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变化或因转让标的现状发生实质性变化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的,转让方和/或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终止本次交易,转让方及时通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无息退还保证金。在该等情形下,转让方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无须对意向受让方承担任何其他额外的法律责任。

9.本项目转让标的转让产生税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其中,转让方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税额按本项目成交价格的8%(核定税率)计算,实际清算后土地增值税应缴税金超出8%部分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在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产权交易价款的同时向转让方指定账户(账户信息:【户名:南宁国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号:20013501040000509;开户行:农行广西南宁市南湖支行右江花园分理处】)支付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7423万元,作为对转让方做出按时完成A3地块拆除、清表工作,按时建设完成标的项目建设开发总量的25%,按约定承担纳税义务并完成标的项目产权变更手续的承诺。待受让方履行完毕上述纳税义务且本项目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上述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如受让方未按转让方要求履行上述纳税义务的,转让方可自行将上述履约保证金用于缴纳上述税款,不足部分(如有)由受让方补足,若由此造成转让方损失的,受让方应予赔偿。如因非受让方的原因导致本项目产权变更手续无法完成的,转让方将在确认上述事实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上述履约保证金。

10.本项目转让标的按现状交付,转让方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启动转让标的交付工作,转让标的交付完成后,受让方应与转让方签署《交付确认书》;《交付确认书》签署后,与转让标的相关的建筑工程收益和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1)涉及A3地块中的插花地上建筑物的拆除、清表工作均有受让方负责,相关风险和成本由受让方承担,上述工作在2017年11月10日前完成。如受让方未能按期完工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2)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的规定,转让标的只有在满足开发投资额达到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后,才可申请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产权变更手续完成前,受让方应确保转让标的建设项目仍应遵循“合法施工”原则,在“四证”(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齐全的条件下进行施工,相关的建设投资、报建手续和权证办理工作均由受让方负责并承担全部费用;
(3)受让方应在2017年11月30日前建设完成标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开发投资总量的25%,使标的项目达到符合产权变更的标准,并启动办理标的产权变更手续;
(4)转让标的交付后至转让标的产权变更手续完成前,如政府明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的实施方案》的相关实施细则的,受让方应按相关细则要求完成转让标的转让登记工作(包括通过当地交易服务平台签订转让合同)并承担全部费用。

11.转让标的交付后至转让标的产权变更手续完成前,受让方因履行转让标的建设开发、报建手续、权证办理等工作中涉及需要转让方配合的,受让方应函告转让方并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工作。

12.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格的1%支付。联交所交易手续费支付指定账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账号:97080154800005832;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受让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22268.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内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特殊事项: 请登录后查看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物权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陈磊
联系电话 62657272-259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受托机构联系人 陶老师、陈老师
受托机构电话 陶老师021-62657272-250;陈老师 021-6265727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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