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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棠溪石灰石矿整体资产)

时间:2017-09-08 00:00:00  来源:  作者:
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棠溪石灰石矿整体资产)
项目编号 GR2017SH1000528 挂牌价格 2794.0000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7-09-08 挂牌期满日期 2017-10-11
标的所在地区 物权类别 其他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棠溪石灰石矿整体资产),整体资产明细详见附件。转让矿山地址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棠溪镇双合村上冲组。是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矿山之一,从事石灰石矿的开采、破选加工业务,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该矿于2008年6月建成投产,设计产能80万吨/年,矿区面积0.5826平方公里。采矿权证号为C3417002010126120091948,采矿权证登记范围内已交纳采矿权价款占有的资源量955.25万吨,已累计动用量528.32万吨,现保有资源量426.93万吨。
资产类别 其他
名称 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棠溪石灰石矿整体资产)
现状分析 整体资产明细详见附件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时间 挂牌公示期内
标的展示地点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棠溪整双合村上冲组
展示联系人信息 方针 电话:0566—2032176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信息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转让资产范围为棠溪石灰石矿采矿权和破选生产线、矿山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除尘设备、装载机以及其他辅助设备、原材料等,资产详细信息见资产清单。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转让方持续经营期间发生的新增资产(含开拓剥离费用),受让方另按资产交割日转让方实际取得价值一并受让。
2、挂牌资产交易价格为不含税价,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依法定税率由转让方向受让方开据税票,并按含税价结算。
3、拟转让整体资产中未含已缴、应缴的安全生产保证金、预存电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其中安全生产保证金、预存电费由受让方承接相应债权并办理过户,一次性向转让方支付相应资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向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保证金缴存承诺书》、相关保证金及利息缴付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等各项事宜由受让人承继。
4、涉及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矿产资源法》、安徽省《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以及转让审批相关地方性管理文件在内的各项规定进行。
5、根据《池州市贵池区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规定,棠溪石灰石矿现处于停产整治状态。
6、出让方拥有的棠溪石灰石矿房屋建筑物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无证房产面积共计 2,067.32㎡。出让方承诺上述房屋建筑物产权为出让方所有,与其他单位无产权纠纷。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为响应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绿色矿山及绿色企业创建实施方案,至评估基准日,企业目前处于停工状态,部分资产(如存货及设备)被闲置,经了解,企业有专人对委估资产进行管理、维护、保养,上述资产均可正常使用,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2、截止评估基准日及评估现场清查日委估建筑物账面值5,607,581.88元,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产权持有单位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该部分未办理权证资产取得来源合法,产权归其所有,本次评估,根据其提供的建筑面积作为评估依据。
3、本次房地产评估中未考虑扣减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4、至评估基准日,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采矿权许可证证载有效期:自2013年4月30日至2018年4月30日,本次长期待摊费用预计尚可服务年限采用与北京中同华矿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矿权报告的预计服务剩余年限一致,未考虑采矿许可证期限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5、本次无形资产—矿业权评估范围涉及1项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棠溪石灰石矿采矿权项目,此项无形资产由委托方委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北京中同华矿业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上述矿业权评估结论,经我公司复核后,引用北京中同华矿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5月31日矿业权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明细详见评估报告。
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棠溪石灰石矿矿权评估报告摘要:
(1)评估对象: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棠溪石灰石矿采矿权
(2)评估目的:因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棠溪石灰石矿采矿权之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对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棠溪石灰石矿采矿权进行价值评估,为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该矿采矿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3)评估基准日:2017年5月31日
(4)评估范围:
    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5月14日颁发的C3417002010126120131948号《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为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为池州市秋浦中路11号;矿山名称为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棠溪石灰石矿;经济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开采矿种为石灰石矿;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80.00万吨/年;矿区面积0.5826平方公里;有效期限:伍年自2013年4月30日至2018年4月30日。矿区范围由7个拐点坐标圈定(拐点坐标见下表),开采深度为280米至150米标高。
    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棠溪石灰石矿矿区范围拐点坐标表详见评估报告。
  经询证,该矿经过采矿权价款评估,评估机构为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基准日为2008年12月31日,评估报告名称为《安徽省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棠溪石灰石矿采矿权采矿权评估报告书》(红晶石评报字[2009]第8号)。根据池州市国土资源局下发池国土资矿评人质[2009]第6号《安徽省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棠溪石灰石矿采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确认棠溪矿采矿权价款为928.02万元。对应的保有资源储量为(332+333)955.25万吨
  截止评估基准日,此范围未设置其他矿业权,无矿业权权属争议。
  本次评估范围即为上述《采矿许可证》范围。
  经核实,北京中同华矿业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文号为“中同华矿评报字[2017]006号”《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棠溪石灰石矿采矿权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及范围等内容与本报告一致。
(5)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量法。
(6)评估主要参数:评估区面积0.5826km2;评估基准日保有资源储量(122b+333)426.93万吨,参与评估保有资源储量266.16万吨,评估利用资源储量266.16万吨;可采储量258.18万吨;采矿回采率97%,废石混入率3%;生产规模原矿80万吨/年;矿山服务年限、评估计算服务年限及评估计算年限3.33年;产品方案为石灰石原矿;产品不含增值税价格61.67元/吨;固定资产投资原值2615.17万元,净值1683.02万元;单位总成本费用51.50元/吨;单位经营成本44.02元/吨;折现率8%。
  在引用本矿权评估报告前,了解了所引用矿业权评估报告的评估目的、矿权评估师所采取的评估标准、程序以及评估结论形成过程,在我们的专业能力范围内对所引用的矿业权评估报告目的、评估结论成立的前提条件与资产评估报告相关信息的一致性、评估参数的匹配性等,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与核实,并与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经我们分析和判断,除在特别事项中所披露的对矿业权评估结果的相关事项对资产评估结论可能的影响外,在我们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范围内,并没有发现我们的资产评估报告与该矿权评估报告书中所列明的使用目的以及使用限制条件等出现冲突。
6、截至评估基准日,企业账面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中除土地出让价560.00万元、税金(含契税)22.50万元和测量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外,还包含土地复垦保证金42.87万元土地复垦保证金,根据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棠溪石灰石矿土地复垦保证金情况说明》显示:该复垦保证金系企业为取得委估土地用地指标缴纳的复垦保证金,该土地复垦保证金在期后将不予退回,而本次采用市场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故评估值低于企业取得成本。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安徽皖宝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浦中路11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由转让方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5.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转让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之内容。意向受让人、采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利证书权利人、交易发票接受人应为为同一企业法人。

受让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

2.本项目接受联合体受让。具体资格请参照国家相关政策,如因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而造成的损失,由联合体各方自行承担。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500.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三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徐艳
联系电话 01051917888*715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张 绮
受托机构电话 20658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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