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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轨道交通17号线、浦江线(8号线Ⅲ期)广告经营权

时间:2017-08-24 00:00:00  来源:  作者:
上海轨道交通17号线、浦江线(8号线Ⅲ期)广告经营权
项目编号 GR2017SH1000516 挂牌价格 2350.000000(万元)
挂牌起始日期 2017-08-24 挂牌期满日期 2017-09-20
标的所在地区 物权类别 广告经营权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1、上海轨道交通17号线在整个上海轨道交通枢纽网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青浦区与中心城区及沿线重要城镇间的交通提供可靠、快速的交通联系,对缓解道路交通拥堵,提升公共交通吸引力具有重要作用;该线路走向东起虹桥火车站(与2号线同台换乘),沿崧泽大道南侧平行西行跨越G15沈海高速公路后接转沿盈港东路、盈港路西进青浦城区、淀山湖新城,进入朱家角地区后走向沿318国道南侧平行至东方绿舟,共计13座车站,全长35.3公里,运营初期预计日均客流量达15万人次;
2、上海轨道交通浦江线(8号线III期)是自新建的沈杜公路站引出后沿8号线区间东侧向南走行,后转向东并沿浦江镇停车场北侧走行,至三鲁公路后转向南,在穿越S32高速公路之后沿三鲁公路走行,至鲁南路再转向西并沿鲁南路走行,直至终点汇臻路站;该线路主要承载了闵行区浦江镇城镇人口主要出行功能,线路周边为大型居住区,并预留进一步向西部区域延伸的条件;浦江线(8号线III期)共计6座车站,全长6.64公里,运营初期预计日均客流量达7.3万人次。
此次转让的广告经营权对应的线路站点包括了(1)上海轨
道交通17号线13个车站:东方绿舟站[高架车站]、朱家角站[高架车站]、淀山湖大道站、漕盈路站、青浦站、汇金路站、赵巷站[高架车站]、嘉松中路站[高架车站]、徐泾北城站[高架车站]、徐盈路站[高架车站]、蟠龙路站、中国博览会北站、虹桥火车站站;(2)浦江线(8号线Ⅲ期)6个车站:沈杜公路站、三鲁公路站、闵瑞路站、浦航路站、东城一路站、汇臻路站;
本项目可设置广告媒体区域为上述站点的车站站厅、站台及相关运营列车。(具体设置区域范围及媒体形式参考附件二,最终以转让方审批结果为准)。
资产类别 广告经营权
主要内容 上海轨道交通17号线在整个上海轨道交通枢纽网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青浦区与中心城区及沿线重要城镇间的交通提供可靠、快速的交通联系,对缓解道路交通拥堵,提升公共交通吸引力具有重要作用;该线路走向东起虹桥火车站(与2号线同台换乘),沿崧泽大道南侧平行西行跨越G15沈海高速公路后接转沿盈港东路、盈港路西进青浦城区、淀山湖新城,进入朱家角地区后走向沿318国道南侧平行至东方绿舟,共计13座车站,全长35.3公里,运营初期预计日均客流量达15万人次; 上海轨道交通浦江线(8号线III期)是自新建的沈杜公路站引出后沿8号线区间东侧向南走行,后转向东并沿浦江镇停车场北侧走行,至三鲁公路后转向南,在穿越S32高速公路之后沿三鲁公路走行,至鲁南路再转向西并沿鲁南路走行,直至终点汇臻路站;该线路主要承载了闵行区浦江镇城镇人口主要出行功能,线路周边为大型居住区,并预留进一步向西部区域延伸的条件;浦江线(8号线III期)共计6座车站,全长6.64公里,运营初期预计日均客流量达7.3万人次。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挂牌信息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新投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此次广告经营权转让底价总额为人民币2350万元;
2、本项目广告经营权经营期限:自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3、上海轨道交通17号线包括了东方绿舟站(高架车站)、朱家角站(高架车站)、淀山湖大道站、漕盈路站、青浦站、汇金路站、赵巷站(高架车站)、嘉松中路站(高架车站)、徐泾北城站(高架车站)、徐盈路站(高架车站)、蟠龙路站、中国博览会北站、虹桥火车站站;
4、上海轨道交通浦江线(8号线III期)包括了沈杜公路站、三鲁
公路站、闵瑞路站、浦航路站、东城一路站、汇臻路站(以上6个站点均为高架站)。
5、转让方此次转让的广告经营权对应的线路站点包括了(1)上海轨
道交通17号线13个车站:东方绿舟站[高架车站]、朱家角站[高架车站]、淀山湖大道站、漕盈路站、青浦站、汇金路站、赵巷站[高架车站]、嘉松中路站[高架车站]、徐泾北城站[高架车站]、徐盈路站[高架车站]、蟠龙路站、中国博览会北站、虹桥火车站站;(2)浦江线(8号线Ⅲ期)6个车站:沈杜公路站、三鲁公路站、闵瑞路站、浦航路站、东城一路站、汇臻路站;
6、本项目可设置广告媒体区域为上述站点的车站站厅、站台及相关运营列车。(具体设置区域范围及媒体形式参考附件二,最终以转让方审批结果为准)。
7、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按照下述要求将交易价款支付给转让方(不含交易保证金):(1)《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20%;(2)2018年5月15日前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15%;(3)2018年11月15日前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15%;(4)2019年5月15日前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10%;(5)2019年11月15日前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10%;(6)2020年5月15日前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10%;(7)2020年11月15日前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10%;(8)2021年5月15日前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10%。
8、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每年实际支付给转让方的广告经营权价款由两部分构成:(1)当年广告经营权成交价;2)如当年上海轨道交通17号线、浦江线(8号线Ⅲ期)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60万元(增值税后,不含制作费),转让方在当年成交价之外,另外分得超过人民币960万部分的40%。
9、受让方在合同期内,每年须通过转让方事先书面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其上海轨道交通17号线、浦江线(8号线Ⅲ期)收入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通报转让方,作为分成计算依据。
10、受让方在经营权使用期限内:(1)除转让方在现场已安装的可正常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以下简称“转让方交付设备”,具体以双方交接文件为准)外的设施设备,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安装、铺设、调试,本项目所需全部设施设备(含转让方交付设备)其日常维护保养由受让方负责年检、维护及管理,并承担日常安全使用职责和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所产生的费用;(2)行使经营权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包括设施制作费、媒体维修费、改造费、上下刊及媒体制作费、电费及相关线路铺设费用等,其中电需另行签订《供电使用合同》;(3)转让方交付设备的使用年限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协商制定后做为合同附件执行;4)现场已安装的可正常使用的相关媒体设施设备的建造及安装费用由转让方垫付,正式移交后,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同等款项,具体已安装媒体设施数量、形式及相关费用详见附件(上海轨道交通17号线及8号线III期媒体设置汇总)。
11、受让方在经营权使用期限内需接受的经营条件:(1)受让方在转让方已提供规定的区域内另行设置其他广告形式的(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形式的具体摆放位置、尺寸规格等),需向转让方进行报批申请并获得转让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广告经营活动;(2)若受让方需通过户外区域以独立或与其他相关单位合作的方式进行媒体广告形式资源开发并设置相关的媒体广告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由受让方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申报审批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和承担媒体广告形式的开发经营责任,最终是否能够设置广告以及设置何种形式的广告以审批为准,无论审批是否通过均需向转让方就审批结果进行备案;(3)受让方若需要对相关媒体形式进行装修和结构改造必须经转让方同意后,由转让方协助受让方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4)受让方在媒体广告经营活动过程中,需设置不低于10%的公益广告投放;(5)相应车站内的媒体设置由受让方全额投资,并按转让方相应标准施工和安装(所有媒体形式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申通地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沪闵路8075号2层、3层东侧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国有独资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级其他部门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价款支付方式 多次付款
多次付款要求
上海轨道交通17号线、浦江线(8号线Ⅲ期)广告经营权经营期限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本项目经营期内转让价款支付的具体要求如下:
价款支付方式:
本项目转让价款(不含交易保证金)由受让方分期支付,具体要求如下:(1)《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20%;(2)2018年5月15日前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15%;(3)2018年11月15日前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15%;(4)2019年5月15日前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10%;(5)2019年11月15日前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10%;(6)2020年5月15日前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10%;(7)2020年11月15日前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10%;(8)2021年5月15日前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10%。 
如果当年通过第三方审计后上海轨道交通17号线和浦江线(8号线Ⅲ期)的实际营业收入总额高于人民币960万元(增值税后,不含制作费),则受让方须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向转让方支付超过960万元部分的40%。
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
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意向受让方在转让方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规定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将于《产权交易合同》终止且扣除受让方应付未付费用后,如有剩余金额,则于《产权交易合同》终止后15日内无息返还受让方;如在《产权交易合同》履行期间内,存在受让方逾期支付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价款、公共事业费、滞纳金、违约金等)的,则转让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款项,扣除后履约保证金不足人民币200万元的,受让方应在接到转让方通知后7日内予以补足,否则,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三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一)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二)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中竞买人未按时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本项目终结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三)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四)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3.违约责任:在《产权交易合同》履行期间内,如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价款、公共事业费等应付款项的,则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三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4.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终止《产权交易合同》并扣除受让方已支付的全额履约保证金和经营权转让价款:(1)受让方通过任何形式将经营权整体再次转让或转包;(2)受让方擅自退出或解约的;(3)受让方逾期支付任一期转让价款超过 30 天的;(4)受让方逾期支付公共事业费、滞纳金等应付款项或逾期补足履约保证金超过约定支付日30天及以上的或逾期支付或补足上述任一或全部款项累计超过履约保证金全额的50%及以上的;(5)受让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未将变化事宜提前30日告知转让方的;(6)未履行《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且未按转让方要求进行整改的。

5.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成为受让方。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应按照网络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项目所披露的所有信息;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受让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为确保其具有足够的经营能力,意向受让方实缴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净资产不得少于2000万元(以2016年12月31日审计报告为准)。

2.意向受让方需提供由注册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开具的无犯罪行贿记录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须提供不低于2350万元或者以上的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不可拆分受让、且不得隐名采用委托或信托方式参与交易。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200.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挂牌信息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股权交易一部
交易机构业务经办人 万雅宁(股权一部)
联系电话 021-62657272*324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新投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王璐萍
受托机构电话 021-53530459-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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