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本次挂牌价格为含税价格,转让方对本次标的资产成交后且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开具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标的资产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该标的资产存在抵押、或任何影响标的资产转让的限制或义务。 3.转让方已履行标的资产的报废手续,无法按照原设计功能使用,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评估报告》、《资产清单》中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参数仅作参考。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并谨慎抉择,一经报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本次评估结果为包含增值税的金额。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将挂牌附件《网络竞价方案》中的《受让确认书》(签章)与其他受让材料一并提交。并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实际到账为准),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缴纳交易保证金165万元人民币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缴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在交易所为本次标的转让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I.在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II.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I.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II.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III.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标的资产成交后,资产交接过程中产生的运费、装卸费用等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受让方或委托装卸设备操作人员需持证操作,按照转让方作业要求开展工作。 6.为保护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商业秘密,意向方应向转让方提交保密承诺,在项目公告期内可查阅本项目递交的挂牌材料。意向受让方不得摘抄、复印、扫描、拍照、录像或以其他方式复制本项目资料。 7.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且无条件同意如下约定: (1)同意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转受让双方签署生效的《产权交易合同》中的约定,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2)本项目为现状转让,同意接受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 (3)获得竞买人资格后至交易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之前,受让方放弃受让本标的项目导致本标的交易实际无法实现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以竞买人身份缴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竞价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组织费用和经纪会员代理费用后,向转让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4)交易双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至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期间,受让方对本标的项目违约的,转让方有权选择立即单方面解除全部项目的产权交易合同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8.意向受让方在提交意向受让申请的同时,需提供挂牌期间内银行出具的不低于项目挂牌价格的银行存款证明,若不同银行出具存款证明的,出具日期为同一天。 9.受让方的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格的5%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10.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部分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择期将转让标的再次挂牌。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委托、信托等方式申请受让。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