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京华国咨投资管理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转让方在此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根据转让方提供的南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2019年7月11日)出具的《查档证明》显示,标的房产不存在抵押、查封、冻结等情形。本次挂牌转让成交后,交易完税、房产过户登记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等办理程序,由受让方牵头主导办理,转让方及其关联方(原证载权利人)仅配合提供办理所需的现有相关手续材料,转让方不承诺办理房产过户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结果。若因地方政府土地、规划政策限制等因素,交易双方在合同约定期内无法办理完成权属转移登记的,交易双方可协商延期60个工作日继续办理,延期仍无法完成办理的,合同自行解除(交易撤销)。交易撤销情形发生时,转让方将收到的本次交易价款一次性全额退还受让方,此外不承担受让方任何其他经济损失,受让方也不得再向转让方主张其他赔偿。
1、根据中铁物华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说明,在价值时点,估价对象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已无偿划转至中铁物华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但尚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本报告未考虑后续办理转移登记时税费因素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 2、连接道路、蓄水池等构筑物价值已在房屋重置成本价值中予以考虑,故未单独作价。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并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0.00万元(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该立约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未成为受让方的其他竞买人,支付的竞价保证金按规定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全部保证金,先用于补偿产权交易机构及各方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付清全款后,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5.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房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过户、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6.标的房产交易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标的房产权属过户的登记费、划拨土地补缴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 7.交易双方应相互配合,在上海联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80个工作日内共同办理完成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房产过户登记、交易完税、房产交割等事宜。 8.本项目如以协议方式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价的0.4%交纳交易手续费;如以竞价方式成交,受让方须按竞价成交价的5%交纳交易手续费。
1.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