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润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4项物业资产账面净值为454.279867万元,评估价值为2871.7710万元,5项债权本息共计4061.250443万元,评估价值共计242.010832万元。
1.根据国众联评报字(2019)第2-0849号评估报告第十二条特别事项说明: (六)本次评估价值仅为转让方拟处置的资产提供价格参考依据,不作为评估对象变现时价格保证。 (八)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珠海市拱北迎宾大道花苑新村中珠大厦第十层第4单元为珠海市润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该房屋目前已被占用,由于无法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相关信息,无法获取当前的法律权属状况。根据转让方介绍,该房产在购买时产权不清,当时又未能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该房产在珠海市商业银行时期已被列入灭失资产。且根据律师提供的《关于拱北中珠大厦10层4单元所有权问题的分析报告》中的分析报告结论显示:“贵司合法取得标的不动产的所有权,对于该事实的证明责任由贵司承担,但因贵司提供的证据资料大部分原件缺失,在所提供的证据未有原件核实的情况下,若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对于上述事实予以否认的,贵司将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及不利后果,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极有可能基于贵司证据不足而裁定驳回贵司的诉讼请求”。综合以上两点确认该项物业为灭失资产,故此次评估为零,提醒注意。 (九)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文华路北侧房屋建筑物至评估时点为唐尚伟、覃柱和、吴伟雄所有,根据《不动产抵押(按揭)登记表》显示,该房产存在抵押权,抵押权人为珠海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心社金丰营业部,债务人为珠海市红旗宏发实业公司,他项权状态未变更,但是根据《不动产限制(查封)登记表》显示,该房产(红旗文华路北侧金安大厦一楼8-10、10-13、J-K商铺)已解封并过户给覃柱和、唐尚伟、吴伟雄。且根据律师提供的《关于珠海市红旗区文化路北侧首层商铺所有权问题的分析报告》中的分析报告结论显示:“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标的不动产已于2006年4月12日依法由珠海市德民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该抵押商铺,由买受人唐尚伟、覃柱和、吴伟雄竞拍取得并于金湾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上述三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不动产的所有权,珠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丧失标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且标的不动产目前无法确定具体位置,贵司如希望通过以珠海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宏发实业或者其他案外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确认标的不动产的产权归属贵司所有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较低,极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贵司的诉讼请求”。综合以上两点评估人员确认该项物业为灭失产权。 (十)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珠海市三灶湖滨区土地使用权至评估时点,根据《珠海市商业银行借款合同》显示,该土地为珠海市政府置换给珠海市商业银行的资产,土地的有效产权未落实至珠海市商业银行。且根据律师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中的法律分析结论显示: (1)因两地块没有办理房地产权证,因此华润银行均对两地块不享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 (2)华润银行取得两地块的红线图的方式有着浓厚的政策性,方式较为简单(仅有一位领导签字),时间长达二十三年,且两地块存在被金湾区政府另做处理的可能性,因此,贵司让金湾区政府将两地块划给或调地给贵司(或华润银行)的难度是非常大的; (3)因与两地块相关的文件资料仅有一份,且非政府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因此贵司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取得两地块的可能性极小。综合以上确认该项物业为灭失资产。 (十一)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珠海市拱北富绅花园顶福楼4A房为珠海市润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存在租赁权,抵押、查封情况如下所示: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珠中法执(1996)第23号之二;湖南省益阳市(2000)资执字;资阳区人民法院第453-9号;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珠国土函(2014)156号。 (十二)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珠海市香洲区柠溪大厦38栋5A为珠海市润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存在租赁权,抵押、查封情况:珠海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心社金屏营业部被担保数额为300000元。 (十三)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斗门井岸镇港霞路8号2-4层为珠海市润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根据“(2002)斗法执字第615号”《民事裁定书》显示,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港霞路8号2-4层房屋已被珠海市商业银行申请查封。 (十四)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珠海市桂山镇观龙山庄A栋别墅为珠海市润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根据《珠海市不动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显示,该房产存在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珠海市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心社口岸营业部,被担保主债权数额250,000.00元。 (十五)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持有的斗门区井岸连桥路银苑楼前座为珠海市润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评估对象尚未进行产权登记,无法在产权登记中心查询到查封、抵押等情况,一楼商铺已出租,存在租赁权,根据《抵偿合同书》记载,珠海经济特区信托投资公司以物抵债抵偿给珠海市商业银行的房产不存在抵押情况。 (十六)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斗门白蕉工业开发区华侨城ABC幢123间为珠海市润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评估对象未进行产权登记,无法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查封登记状况,根据《债务抵偿协议》显示,斗门区白蕉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以抵偿债务的商铺没有设置抵押权、担保权。 2.根据国众联评报字(2019)第2-0824号评估报告第十二条特别事项说明: (七)本次评估,未考虑珠海市海鑫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市大环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5户债权其他债权人对享有债权的追偿,也未考虑珠海市海鑫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市大环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5户债权可能面临债务方面的法律诉讼风险; (八)本次资产评估报告,未考虑资产清算变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纳税影响提请注意; (十三)本报告之评估结论是对2019年4月30日这一基准日委托评估债权价值的客观反映,我公司对这一基准日以后委估资产价值发生的变化不负任何责任。 3.其它信息详见评估报告、挂牌附件等备查文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应在挂牌公告期内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2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竞买人递交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且递交保证金的竞买人,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物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且递交保证金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联交所、其他竞买人等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4)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产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本次转让标的为14项物业资产及5项债权,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转让方不保证标的的完整性及品质。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接收标的资产。 6.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7.本项目为现状转让,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8.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交易保证金罚没)、风险和损失。 9.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同时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3)产权交易机构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同意交易所将本次转让的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并且完成标的资产的现状转让与交接。(5)同意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不能完成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登记,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承诺按照项目成交金额的30%赔偿转让方的损失。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自行办理产权变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产权过户)且受让方即为相应权属证书变更登记后载明的权利人,否则转让方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并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6)同意自行办理转让标的的权证变更,并承担变更登记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滞纳金、过户费等相关税费和无法办理过户及债权无法确权的风险。(7)同意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包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未办理权证或过户、产证无法办理过户、债权无法确权、无可供执行的资产、权证缺失和资产质量瑕疵及资产灭失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并不以此为由对转让方进行任何追溯。 10.本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支付成交价格2.5%的交易手续费。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