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国融鼎盛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已取得《京(2018)丰不动产权第0020288号》不动产权证书(大证),本次评估和转让范围仅包括鲁美S-24地块1号楼3单元及地下部分资产。
详见评估报告。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公告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27503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该立约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将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采用权重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当日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若超过30日,则视作受让方实质性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权重报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权重报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权重报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文件所披露的全部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并愿意承担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完整性、数量、审批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或对本次交易提出任何疑义,否则将视为违约。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如查阅交易所相关备查文件,须在查阅前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公司主体介绍、由银行出具的公告期内不低于挂牌价格存款证明文件(若不同银行出具存款证明的,出具日期为同一天)和《投资者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 7.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8.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需提供挂牌期间内银行出具的不低于挂牌价格的银行存款证明(若不同银行出具存款证明的,出具日期为同一天)。 9.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我方已详细了解并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及备查的全部资料,并且完成对交易标的截止到我方提出受让申请时的尽职调查,已认真考虑了标的现状、瑕疵、市场环境、相关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我方已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关于受让本项目的规定和要求,并且咨询了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后,判断我方具有受让本项目的资格,我方自行承担受让此项目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2)因我方原因不能受让标的,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未能完成产权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我方愿意承担给转让方及交易所等相关各方的赔偿责任。 (3)我方同意按照标的现状接收标的资产,完全认可标的所有瑕疵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4)我方已完全了解转让公告、备查文件及截止到目前交易标的的全部内容,并承诺成为最终受让方后,自行解决交易标的可能存在的全部问题,不以任何原因向转让方及交易所提出异议。 (5)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当日一次性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