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 我要投稿 | RSS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上海物权采集

上海嘉定住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嘉定区浩翔路505弄3号301室)

时间:2019-11-25 12:12:12  来源:  作者:
上海嘉定住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嘉定区浩翔路505弄3号301室)
项目编号 GR2019SH1001774 转让底价 476.600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9-11-25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9-12-06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资产类别 不动产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嘉定区浩翔路505弄3号301室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名称 嘉定区浩翔路505弄3号301室
地理位置 上海
权属性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证编号 沪(2019)嘉字不动产权第008954号
规划用途 商住
目前用途 居住
土地面积 29235.0平方米
建筑面积 105.91平方米
使用期限 2010年4月15日起2080年4月14日止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标的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展示联系人信息 赵先生 021-59916101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你所,将持有的上海嘉定住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嘉定区浩翔路505弄3号301室)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在其网站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物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物权转让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物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3、我方属于国有控股企业;我方承诺本次物权交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实施。
4、我方所提交的《物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5、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我方与联交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8、我方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对本标的房产进行交易。
9、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若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转让过程中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转让过程约180天。
本项目受让方如需银行按揭贷款的,可通过以下三家银行咨询办理或自行委托其他银行办理:中信银行,蒋经理:13564337217;民生银行,宋颂:15951286938;北京银行,刘经理:17317376282;无论受让方通过上述三家银行咨询办理或自行委托其他银行办理的,都需满足本项目价款支付条件。办理贷款所需材料由受让方自行准备,我所不提供任何贷款所需材料。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本评估报告未考虑评估增减值所引起的税负问题,委托人或产权持有单位在使用本评估报告为评估目的服务时,应当考虑税负问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本次评估结论为含税价格。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嘉定住房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平城路955弄3号606室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中国[156] 上海市[310000] 市辖区[310100] 嘉定区[310114]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1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缔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在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转为缔约保证金,缔约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 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并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15个工作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以申请采用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交易价款,首付款比例依据当地购房政策确定。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办理完成银行贷款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且贷款银行将按揭贷款发放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包括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之和不足以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的不足部分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自《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60个工作日的,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并扣除全部保证金,退还首付款(不含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同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受让方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收到全额交易价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额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4)申请银行贷款未通过且未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剩余价款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并且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受让方。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网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8.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9.本项目若以协议方式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价格的1%缴纳交易手续费;若以竞价方式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价格的2.5%缴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缴纳账户名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970800788019000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10.房屋维修基金个人部分由受让方承担(如涉及);房屋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房屋进户前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由转让方承担,进户后的物业管理费、公共事业费等由受让方承担。
11.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成功后,除竞价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00.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特殊事项: 请登录后查看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上海交易总部业务运营三部
业务联系人 金琦(上海总部业务运营三部) 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 02162657272-114
业务负责人 顾卫天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021-62657272-251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总部业务运营三部
受托机构联系人 金琦
受托机构电话 021-62657272-114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推荐资讯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