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转让价格为含税价。 2、本次转让的标的包含: (1)办公楼: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大路与世纪大街交汇处 办公 长房权字第4120000680号 建筑面积5244.02平方米 (2)厂房1: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3303号 工业用房 建筑面积10767.89平方米 (3)厂房2: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道3303号 10822.36平方米 50%权益 (4)土地1: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平路以南、新外环路以西 吉国用(2007)第010500010号 (5)土地2: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平路以南、新外环路以西 吉国用(2008)第010500014号 3、依据民事裁定书:(2005)柳执字第193号/(2005)柳执字第275号,法院将被执行人吉林省国富集团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50103.44平方米及地上附着物【厂房1、面积10767.89平方米;房产⑤(即上述厂房2)面积10822.36平方米(完工率50%)】为依据以4572万元交付执行人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 4、转让方对厂房2未办理产权证。 5、转让标的目前由吉林省国富集团有限公司占用。 6、转让标的中有1591.92平方米土地已与政府签订了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目前产权变更中,不在本次转让范围内。详见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7、吉林省国富集团有限公司在转让标的土地1上建设了部分违规建筑物,在资产过户中存在风险。 8、将来如果涉及权属办理,受让方需自行办理所需的一切相关手续并承担全部税费,转让方不承担任何办理土地、房屋有关手续的责任。 9、房屋所属土地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解决。今后是否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不动产权证等,转让方不做任何承诺。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办理不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不动产权证等为由,追究转让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10、意向受让方必须认真了解标的的所有情况,查验标的现状及存在的瑕疵,对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自己的判断。意向受让方一旦签署竞买登记文件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接受标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受让方如未了解转让标的现状、瑕疵及核实档案等,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责任自负。
1、本次评估价值仅为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内涵价值,未考虑交易过程中尚需缴纳的税费。 2、本次房屋评估价值不含增值税。 3、评估范围内的厂房2属于抵债方式取得,抵债时属于在建工程,目前该项资产仍由原债务人无偿使用,且原债务人对该项资产进行了后续投资建设。应委托方要求本次评估按被评估资产整体价值的50%确定了评估值。需要提醒报告使用者注意的是:本次资产价值的确定比例仅为应委托方要求确定的拟处置资产的参考价值,双方在协商确定权益后应根据评估价值进行相应价值调整。且该比例不应作为双方界定权属的依据。 其他内容详见评估报告。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物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在挂牌公告期内(以交易所银行账户到账为准),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5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竞买人递交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同意交易所将本次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④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产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项目为现状转让。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应自行前往标的资产现场进行勘察,转让标的以现状转让并交付,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详见挂网附件),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资产的现场勘察,已充分了解转让方提供的标的全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瑕疵和交易风险)并接受本项目公告的所有内容。 8.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的,须向标的企业提交《保密承诺函》(详见挂网附件)、营业执照并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交纳200万元诚意金后可查阅本项目相关材料。在意向受让方不违反《保密承诺函》情况下,诚意金由转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9.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同时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同意交易所将本次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并且完成标的资产的现状转让及交接。(5)已知晓本次转让的部分资产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不动产权证。(6)已知晓若成为最终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不动产权证等事宜。(7)同意承担产权过户中如涉及需补缴的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和税金。(8)自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不动产权证等并承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不动产权证等的风险。(9)同意负责清理转让标的中相关违建和人员清场工作,转让方不承担任何清理,清退工作。 10.最终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2%向交易所支付交易手续费。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