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中铝保险经纪(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本项目标的资产以《实物资产转让清单》所列资产为准(详见附表)。 2、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货架不在本次交易范围内。
具体详见评估报告。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完毕剩余价款,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完毕剩余价款,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开户名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10557000000443305,开户银行:华夏银行普陀支行)。受让方需同意上海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税金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价款及所有税金后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向受让方开据发票【开据发票的清单中单项实物的含税单价=(单项评估价值/挂牌评估估值价值)×全部交易价款×(1+各单项实物的税率),各单项实物的税率分别按照国家相关税务规定执行】。 6.受让方须在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完毕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后,在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签署《实物资产转让交付(交接)确认书》。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税金后,受让方才能进场组织施工。自转受双方签署《实物资产转让交付(交接)确认书》之日起,设备的保养、保管、拆除、运输、清理的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如因受让方原因发生超期现象,每逾期一日向转让方支付交易总价款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逾期15天以上,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转让方可以自行处置未搬运资产,且不退还转让价款。 7.受让方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如需转让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等,应向转让方办理用能申请,并支付相关费用。 8.标的备品备件清运的工期为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次日起30天。如非转让方原因发生超期现象,每逾期1天,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交易总价款的1‰作为违约金。逾期15天及以上,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剩余标的资产,转让方可以自行处置未搬运的资产,并且不退还转让价款;若转让方因自行处置未搬运的备品备件产生的费用,则有权另行向受让方追偿。 9.受让方实施备品备件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区域与范围内进行施工。受让方在清运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环保法规制度、转让方安全环保管理规定及按照受让方提供的《安全拆除施工方案》实施,清运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费用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进场施工前应制定《安全拆除施工方案》,报转让方备案,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程、规范、标准,以及国家、行业、地方对安全环保施工的各种规定。受让方不得以《安全拆除施工方案》经转让方审查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在拆除施工方案中的任何责任和风险。受让方在实施拆解过程中,属于因转让方原生产流程滞留在标的资产中的中间原料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按照转让方的要求清运到受让方现场指定地点。 10.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意向受让人如需现场查看,需向转让方联系人事先联系。意向受让人现场查看需携带法人代表授权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以及被授权查看人的身份证。 11.本项目标的资产以《实物资产转让清单》中所列资产为准,转让方不保证所有资产项的完整性及品质。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完整性、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或对本次交易提出疑义,否则将视为违约。 12.本项目如以竞价方式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3%缴纳交易手续费。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