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本次转让范围福建华电邵武能源有限公司拟处置关停2*125MW发电机组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所列资产清单和数量仅供参考,转让标的资产具体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到现场对标的物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资产移交时均以现场踏勘时实物资产现状为准。 2.本项目拆除范围以《安全管理协议》为准,施工前应提交《拆除工程施工方案》。采用机械和人工作业,严禁采用爆破拆除。 3.意向受让方需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及挂牌公示条件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按转让方规定时间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所有意向受让方均必须到标的物现场进行踏勘。踏勘时须提供:踏勘申请表(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明,踏勘后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加盖公章)。在交易所报名时该确认书与报名申请资料一并提供。 4.踏勘时间安排: 从挂牌开始日至挂牌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内(9:00-17:00,休息日、假期不安排现场踏勘)。请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踏勘时间内到现场踏勘,其它时间转让方不再另行组织。请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踏勘时间内到现场踏勘并遵守转让方厂区规定。 5.本项目挂牌资产挂牌价格为含税价格,详见备查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无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须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资料的同时,缴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叁佰万元)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的17时)。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 2.本次转让资产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3.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将挂牌附件所列的《承诺函》(加盖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及意向方加盖公章)等挂牌要求的材料一并提交。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携带《承诺函》中约定的资质、业绩原件交由转让方审查并备案,并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在全部交易价款支付完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安全拆除保证人民币400万元(大写:肆佰万元整)。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5%的交易服务费。 5.全部交易价款支付完毕后,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 6.资产转移施工工期:拆除工期自允许拆除时间日当天算起180天转移、清理完毕,履行完受让方责任。受让方实施转移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范围进行施工,受让方须对全部转让标的实施转移,并将转移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全部清理完毕,经转让方验收合格。转让方现场验收合格后可提供税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执行良好,无违约及违反安全转移、廉洁的情况,待正常转移完毕并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申请无息退还安全拆除抵押金,否则转让方将不予退还。 8.本项目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安全拆除保证金,均只接受电汇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9.受让方须自行负担现场协调、住宿、水电、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回填等费用,并负责办理环保、城管、环卫、交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和承担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受让方须采用机械和人工作业,严禁采用爆破拆除。 10.以联合体形式报名的,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受让协议,协议须明确主办方,由主办方代表联合体进行踏勘及受让申请、支付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接受命令、负责合同的实施;协议须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方就该项目向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11.以上披露内容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请各意向受让方严格遵守相关约定。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自愿组成的联合体。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