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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鑫房地产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宝山区殷高西路555号19套房产)

时间:2019-10-11 12:12:12  来源:  作者:
上海天鑫房地产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宝山区殷高西路555号19套房产)
项目编号 GR2019SH1001519 转让底价 711.450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9-10-11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9-10-23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资产类别 不动产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宝山区殷高西路555号19套房产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名称 宝山区殷高西路555号19套房产
地理位置 上海
权属性质 国有
权证编号 沪房地宝字(2009)第004178号等19本
规划用途 商住
目前用途 商业
建筑面积 428.19平方米
权证面积 428.19平方米
使用期限 自2008年2月27日至2056年8月10日止
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 标的资产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555号,该物业名称为“长江国际商业购物中心” ,该建筑物为总共3层的商场,建于2008年。该物业外大理石及幕墙铝单板,内墙大理石包柱,商铺进口装有防盗门。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标的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展示联系人信息 顾奕伟 电话:021- 58319501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新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上海天鑫房地产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宝山区殷高西路555号19套房产)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在其网站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物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物权转让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物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我方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我方承诺本次物权交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实施。
4、我方所提交的《物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5、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8、我方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托会员和拍卖机构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转让标的包括宝山区殷高西路555号1020室、2022室、2031-2032室、2035-2041室、2187室、2189室、2191室、2195室、2197室、2199室、2201室、2203室,共19套房产。
2、本项目挂牌底价为上述19套房产评估价值的总和,本项目若产生竞价,竞价溢价部分按各套房产各自评估价值占挂牌底价的比重等比例分摊,以此确定各套房产的成交价格。
3、2012年1月19日,转让方与宝和嘉力(上海)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受委托方)签署包括本次转让标的在内的殷高西路555号51套商铺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由于受委托方未能如约支付委托经营管理回报,转让方分别于2016年2月和2018年1月发起诉讼,法院均判决转让方胜诉。
4、根据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13民初956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受委托方将委托经营管理的所有商铺按照房地产权证附图恢复隔墙后返还给转让方事项,具体请参见本次转让标的的挂牌申请资料(请至联交所查阅书面材料)。
5、截至目前,受委托方尚未履行上述判决,亦未按照房地产权证附图恢复隔墙后将包括本次转让标的在内的殷高西路555号51套商铺返还给转让方。
6、鉴于受委托方未能按照法院判决支付委托经营管理回报和使用费,根据法院判决结果,截至2019年7月31日,本次转让标的所涉未收回的委托经营管理回报和使用费合计为131.3806万元。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本评估报告未考虑评估增减值所引起的税负问题,委托人或产权持有单位在使用本评估报告为评估目的服务时,应当考虑税负问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天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陈家宅路20号6幢303室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中国[156] 上海市[310000] 市辖区[310100] 金山区[310116]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市金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玩具进出口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213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待受让方付清全额后,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2)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竞买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4.受让方须承诺承担本次转让标的所涉及的委托经营管理回报和使用费,具体为:
(1)受让方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截至2019年7月31日至所产生的委托经营管理回报和使用费131.3806万元,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自本次转让标的转让完成后,相关委托经营管理回报和使用费由受让方享有,受让方应自行负责向受委托方追偿与本次转让标的相关的委托经营管理回报和使用费。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转让方不负责清场交付,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本次转让标的的,应自行承担本次所转让房屋的清场责任。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机关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即视为转让方已将本次转让标的交付至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后续房屋清场事宜向转让方追诉。
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网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9.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10.受让方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本项目若在办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或核税及/或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国家税收政策、房地产政策、网签系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产权交易、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退回受让方支付的所有交易价款,且就该等解除方式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213.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上海交易总部业务运营一部
业务联系人 缪旺旺 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 021-62657272-369
业务负责人 楼悦飞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021-62657272-397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新工联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李营
受托机构电话 021-63523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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