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北大医疗产业园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转让方重庆港城医院系重庆西南合成制药有限公司出资设置的非营利性(非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本项目转让的重庆港城医院部分资产(存货、办公电子设备及车辆)归重庆港城医院所有,无产权瑕疵问题。 2.本项目转让的车牌号为渝A17321的依维柯牌NJ5045XJHS救护车的车辆行驶证证载所有人为西南合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持有人为转让方。 3.根据本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转让方应收账款账面原值为5,115,850.98元,计提坏账准备124,137.28 元,应收账款账面净值4,991,713.70 元,系应收康德门诊内部往来款及应收重庆市社保局及民政局医保结算款;其他应收款共计50,810.30 元,系应收康德门诊租房押金、江北区居民医保救助违约保证金、员工备用金及应收重庆东渝自来水有限公司应退回房屋租金。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将被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现状充分了解,并视为承诺自身已具备为完成本项目标的资产的受让、储存、使用、运输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和限制,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并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8万元(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①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②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规定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将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全部保证金,先用于补偿产权交易机构及各方经纪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④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完成标的资产交付后,转让方可配合受让方办理医疗机构许可证。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已认真考虑了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2)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接收标的资产。(3)已知晓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应收账款计4,991,713.70 元,其他应收款共计50,810.30 元,合计人民币5,042,524元,并同意如成功办理医疗机构许可证,应在取得许可证当日,将截止当日的转让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合计金额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本次产权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8.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将被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现状充分了解,并视为承诺自身已具备为完成本项目标的资产的受让、储存、使用、运输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和限制,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 9.本次转让成交后,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2.5%向上海联交所支付交易手续费。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