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国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宾川路380弄19号501室房地产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在其网站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物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物权转让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物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 件; 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我方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我方承诺本次物权交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交 易规则实施。 4、我方所提交的《物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 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5、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 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8、我方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上海联合产 权交易所、受托会员和拍卖机构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竞买人应当在缴纳保证金之日起至拍卖前三个工作日,凭竞买人报名材料和上海联交所出具的产权受让申请材料接收单到拍卖公司签署拍卖文件,办理竞买登记确认手续,并了解拍卖规则,领取有关拍卖资料。本项目于2019年10月30日14:00——15:00通过www.alltobid.com在线竞价平台进行网络拍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本次评估目的为存量房转让,按老项目改征增值税,本次评估结果为含税价。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按税法规定执行。 2、委估房屋经评估人员现场勘查均为空置状态,根据不动产权证、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及委托方介绍, 本次评估房屋均没有租赁、抵押、担保、共有等限制因素。
1.信息发布期满,如未征集到或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本项目交易终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公开拍卖方式(由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组织拍卖)。 2.本项目与上海联交所同步公告的其他4个“上海市闵行区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闵行区宾川路380弄房地产)”项目进行组合交易,5个项目合称“组合项目”。意向受让方应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在信息披露期满之前提交组合项目其中任意项目的意向受让申请,即可申请受让1-5个项目(包含1和5),其拟受让的项目数量(以下简称“认购项目数”)按照本公告及《拍卖公告》(详见本公告附件)的规定举牌应价。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发布期内交纳人民币1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到上海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且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组合项目的交易保证金【竞买人递交一份保证金即能竞拍上述1—5个项目(包括1和5)一份保证金最终只能竞拍成交一个项目,两份保证金最多能竞拍成交两个项目,以此类推】。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竞买人通过拍卖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产权交易规则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产权交易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的;(2)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3)银行贷款审核未通过且未在30天内未补足剩余应付价款的。 5.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双方在拍卖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待房产交易过户登记完成,取得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收件收据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产交易过户登记手续。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竞买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拍卖标的。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竞买人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人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35%。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须由受让方在拍卖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含已支付的保证金)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待房产交易过户登记完成,取得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收件收据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首付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并另行公开拍卖标的。受让人需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受让方应在30天内补足剩余应付价款的差额部分。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并扣除全部保证金,退还首付款(不含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待受让方付清全额后,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房产交易过户登记完成,取得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收件收据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买受人在竞拍成功后,除竞拍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使买受人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的,买受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买受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买受人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如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或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次交易终止的,交易双方可解除产权交易合同,买受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8.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保证金罚没)、风险和损失。 9.本项目受让方须按拍卖成交金额的5%交纳拍卖手续费,受让方须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 10.标的物室内因长期无人居住,维修保养较差。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转让方在受让方取得《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收件收据》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保洁保安费、水电费、燃气费等)均由买受人承担,前期欠费由委托人承担;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的申请、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初装费、安装费、管线费和拆移费等)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