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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资产

时间:2019-09-11 12:12:12  来源:  作者:
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资产
项目编号 GR2019SH1001105-2 转让底价 50.000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9-09-11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9-09-25
标的所在地区 吉林 长春市 资产类别 其他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吉林省长春市中环小区3栋419号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名称 吉林省长春市中环小区3栋419号
地理位置 吉林
建筑面积 75.74平方米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标的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标的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展示联系人信息 景经理 13331753653 王经理 13504483789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吉林省金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本项目转让资产为地上建筑物,无产权证,该资产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由一汽实业总公司划拨给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划转资料中记载吉林省长春市中环小区3栋419号,建成于2003年12月,建筑面积75.74㎡。建成时间及面积仅供参考。因为历史原因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无法办理产证、土地使用权证。
2、房屋现状及水、暖、电气管网等基础设施以受让方实际现场踏察为准,转让方不做任何承诺。
3、该标的交接前如欠缴水、煤气、电、暖、物业等其他各项费用,欠费情况由受让方自行查实解决并承担。
4、转让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件,受让方与转让方凭双方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及交易所出具的交易凭证作为本次成交的依据。
5、将来如果涉及权属办理,受让方需自行办理所需的一切相关手续并承担全部税费,转让方不承担任何办理房屋有关手续的责任。
6、房屋所属土地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解决。今后是否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不动产权证,转让方不做任何承诺。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办理不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不动产权证为由,追究转让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意向受让方必须认真了解标的的所有情况,查验标的现状及存在的瑕疵,对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自己的判断。意向受让方一旦签署竞买登记文件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接受标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受让方如未了解转让标的现状、瑕疵及核实档案等,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责任自负。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其他详见评估报告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吉林省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1951号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一汽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15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须自行下载《竞价实施方案》(见附件),并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将《竞买文件》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规定递交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交易双方在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待受让方付清全额后,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为现状转让。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应自行前往标的资产现场进行勘察,转让标的以现状转让并交付,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资产的现场勘察,已充分了解转让方提供的标的全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瑕疵和交易风险)并接受本项目公告的所有内容。
7.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8.本次交易无论协议成交或竞价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5%缴纳交易手续费。
9.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同时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3)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同意交易所将本次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并且完成标的资产的现状转让及交接。(5)已知晓本次转让的资产未办理产权证与土地证。(6)已知晓若成为最终受让方,转让方不负责办理产权证与土地证等事宜。(7)同意承担产权过户中如涉及需补缴的出让金、滞纳金、违约金和税金,自行办理房地产权证并承担无法办理房地产权证的风险。
10.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除竞买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强制性调整,使买受人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买受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买受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买受人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5.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特殊事项: 请登录后查看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三部
业务经办人 孙轶先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021-62657272-836
业务负责人 倪佳(央企三部)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021-62657272-242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吉林省金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景莉寒
受托机构电话 1333175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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