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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部分资产(氮肥厂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时间:2019-07-25 12:12:12  来源:  作者: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部分资产(氮肥厂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项目编号 GR2019SH1000984 转让底价 6719.120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9-07-25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9-08-21
标的所在地区 宁夏 银川市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其他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部分资产(氮肥厂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部分资产(氮肥厂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地理位置 宁夏
权属性质 国有
权证编号 详见《资产清单》
土地面积 184948.03平方米
建筑面积 11180.62平方米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标的展示地点 银川市西夏区同心街西侧、黄河路以北,宁夏石化公司氮肥厂
展示联系人信息 李先生 18601973578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处置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共11180.62平方米,其中已办证房屋5312.62平方米,未办证房屋5868平方米。已办证房屋证载权利人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氮肥厂,上述房产归属转让方所有。成交后,房屋产权证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转让方不承担房产过户更名过程中的任何费用(不含土地增值税)。银川市房产所有证国03265号、03266号、03268号、03270号等四本产权证中记载的部分房产已拆除,不在本次的处置范围内,详见备查文件《关于房屋情况的说明》;
2、本次处置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用途为工业。成交后,如需变更性质及用途,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及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3、标的资产成交后,土地再利用涉及的环境评估、土壤检测及可能涉及的土壤修复等工作,由受让方自行组织开展,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及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4、本次挂牌价格为含税价格,发票的开具按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除《重要信息披露》第1条中所载事项外,本次交易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凡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由转让方、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
5、本次处置范围内的部分房产由转让方内部单位使用,成交后由转让方负责清退场地。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等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部分房屋建筑物尚未取得房产证,转让方提供了产权承诺函等权属证明资料,证明上述无证房屋为转让方所有。上述房屋的建筑面积主要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面积等资料,并结合评估人员现场勘察确定,今后其实际面积应以相关房屋主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的证载面积为准,若有面积差异应相应调整评估价值,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产权瑕疵对评估值的影响及上述房产登记办证应缴交的相关费用。 
2.已办证房屋建筑物证载权利人为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氮肥厂,对此转让方出具了权属声明确认其权属归转让方所有,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产权瑕疵对评估值的影响。
3.本次评估结论未考虑资产转让过程所需交纳交易税费等。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分公司
注册地(住所) 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1338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实际到账为准),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缴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在交易所为本次资产转让出具交易凭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有权将该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扣除的保证金100%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I.在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II.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I.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II.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III.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标的资产权属变更完毕前及当月的水、电、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相关税费由转让方承担,权属变更完成次月起房屋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为保护转让方及标的资产商业秘密,意向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提交保密承诺,在项目公告期内可查阅本项目递交的挂牌材料。意向受让方不得摘抄、复印、扫描、拍照、录像或以其他方式复制本项目资料。
7.本项目中涉及的保证金、交易价款需由受让方的账户支付缴纳,本项目不接受代缴。
8.受让方的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格的3%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9.本项目为现状转让,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资产的完整性及品质,均以现场资产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部分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逾期递交产权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择期将转让标的再次挂牌。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内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意向受让方在提交意向受让申请的同时,需提供挂牌期间内银行出具的不低于项目挂牌价格的银行存款证明,若不同银行出具存款证明的,出具日期为同一天。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2000.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实际到账为准)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一部
业务经办人 胡丹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010-51915379、15801035531
业务负责人 朱先生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010-51915380、13810827889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李先生
受托机构电话 18601973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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