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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东路32号天鹅湖花园商业B座房地产)

时间:2019-08-01 12:12:12  来源:  作者:
广东顺德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东路32号天鹅湖花园商业B座房地产)
项目编号 GR2019SH1001015 转让底价 8250.000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9-08-01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9-08-28
标的所在地区 广东 佛山市 资产类别 不动产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广东顺德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东路32号天鹅湖花园商业B座房地产)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名称 广东顺德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东路32号天鹅湖花园商业B座房地产)
地理位置 广东
权证编号 顺预许字20170284号
规划用途 批发零售用地、住宿餐饮用地
目前用途 商业 金融信息
土地面积 1286.31平方米
建筑面积 3320.97平方米
权证面积 3320.97平方米
使用期限 2014年6月28日至2054年6月27日
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 外墙:玻璃、大理石;内墙:大理石;天花:石膏板;地面:云石、地坪漆;门窗:塑钢门、铝合金窗。
配套设施 通讯:电话线路、宽带;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报警器。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时间 挂牌期间
标的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展示联系人信息 何嘉华(13825552229)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众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本项目尚未办理产权证,受让方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2、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较长,整个转让过不少于180天。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本次评估的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未办理产权证,本次评估对象信息以委托人提供的《佛山市顺德区商品房权属证明书》(顺预许字20170824号)为准,提请报告使用人予以关注。
2、本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价格。本报告未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使用假设等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3、本报告未考虑评估对象及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资产在评估目的实现时尚应承担的交易所产生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因素,也未对各类资产的评估增、减值额作任何纳税考虑;委托人在使用本报告时,应当仔细考虑税负问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本次评估中,资产评估师未对各种建、构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内部结构(非肉眼所能观察的部分)做技术检测,房屋、构筑物评估结论是在假定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有关工程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在未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现场地调查判断得出的。
5、其他详见评估报告。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广东顺德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东路32号天鹅湖花园商业B座二层01单元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 412.5 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
(1)无需贷款的: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2)需银行贷款的:首期价款(含前期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为产权标的成交价格的5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价款(含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受让方需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手续),按揭贷款部分直接转入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已付款及银行同意贷款之和与受让价格的不足部分,受让方需将该不足部分在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前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受让方应在银行通知后的20天内补足剩余应付价款的差额部分。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产权交易总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20天,则视作受让方实质性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 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③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递交了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转让标的尚未办理产权证,受让方负责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8.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验收交接手续。
9.本项目若协议转让,受让方须缴纳的交易手续费为92500元;若竞价转让,受让方须按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的通知》(沪联产交[2004]074号)缴纳交易手续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412.5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期间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央企交易九部
业务经办人 徐佳奕(央企九部)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021-62657272-141
业务负责人 关艳红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13556142868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众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张蕙兰
受托机构电话 021-32097619、1861659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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