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国创中投(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本次转让的11套房产中6套房产为办公室,房间号分别为:280/25、280/26、280/27、280/28、280/29、280/37,建筑面积分别为:99㎡、88㎡、88㎡、88㎡、150㎡、94㎡;5套为公寓,房间号分别为:1205/53、1207/59、1207/60、1207/62、1207/63,建筑面积分别为:39.36㎡、35.47㎡、35.47㎡、39.36㎡、35.47㎡;11套房产总面积为792.13㎡。
1、本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的原则确定的产权持有者纳入评估范围的房地产产市场价值,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2、泰国曼谷11户房产证载权利人为赵贵福,实际控制人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赵贵福已签订相关证明,证明11户房产所有权者为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3、纳入评估范围的5户公寓已出租,租约期到2019年11月,租约较短,且租户不会对交易产生限制。 4、纳入评估范围的办公楼因长时间闲置,墙体地面有脱落现象,整栋大楼较陈旧。 5、企业承诺本次拟转让的房地产不存在他项权利。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1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 3.意向受让方需符合标的所在地区相关部门或机构对当地房屋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因不符合标的所在地区的房屋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意向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 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③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物权受让申请书》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产权权属过户手续不能履行的,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受让方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3)同意在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接受并同意按照标的房产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5)同意标的房产物业、水、电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6)同意本次标的资产过户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但办理房产变更登记费由受让方承担。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项目备查文件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 7.受让方应支付成交金额的5%交易手续费。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