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标的资产目前处于空置状态,房产未抵押、不存在查封的限制措施。 2.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3.土地规划用途、使用年限以土地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4.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并谨慎抉择,一经报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5.本次转让项目的交易价款最终划转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指定账户。 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七里镇支行 账 号:2713036529022106390 开户银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
深圳市光雅园两栋房产权利人为喻善文、卫秦海,其中: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坂田街道办光雅园内15-1栋房屋的权利人为卫秦海,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坂田街道办光雅园内15-2栋房屋的权利人为喻善文。两人为青海油田四方实业公司员工,目前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详见备查资料及房产情况说明。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挂牌截止日17点前(以实际到账为准),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缴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602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I.在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II.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I.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II.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III.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6.房屋房产权属变更前及当月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产权属变更完成次月起房屋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部分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逾期递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择期将转让标的再次挂牌。 8.本项目中涉及的保证金、交易价款需由受让方的账户支付缴纳,本项目不接受代缴。 9.受让方的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格的5%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