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大公拍卖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审税缴税过户整个转让过程时间约270个自然日。 2、竞买人应当在上述标的挂牌期间分别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和上海大公拍卖有限公司办理竞买登记。地址分别为:上海市云岭东路689号1号楼和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190号五楼。 3、竞买人应当在交纳保证金之日起至拍卖前三个工作日,凭竞买人报名材料和上海联交所出具的产权受让申请材料接收单,到拍卖公司签署竞买文件,办理竞买确认手续并了解拍卖规则,领取有关竞买资料。 4、本项目于2019年4月8日14:00,在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190号五楼上海大公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厅举行拍卖会。
本次评估范围内不存在影响不动产的重大诉讼事项,也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担保及或有资产等可能影响评估结果的重大事项和期后重大事项。
1.信息发布期满,如未征集到或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则本项目交易终止;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公开拍卖方式(由上海大公拍卖有限公司组织拍卖)。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下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接受本转让公告的全部内容并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在《拍卖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做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竞买人通过拍卖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产权交易合同》的;(2)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3)银行贷款审核未通过且未在银行通知后的30天内未补足剩余应付价款的。 5.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双方在拍卖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竞买人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竞买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拍卖标的。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竞买人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人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35%。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须由受让方在拍卖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含已支付的保证金)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并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首付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并另行公开拍卖标的。受让人需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受让方应积极配合。受让方选定的贷款银行应当在他项权利证明出具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受让方应在银行通知后的30天内补足剩余应付价款的差额部分。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并扣除全部保证金,退还首付款(不含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待受让方付清全额后,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帐户。 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本项目受让方须按拍卖成交金额的5%交纳拍卖手续费(其中包含转让方2.5%的拍卖手续费),受让方须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手续费账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970800788019000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8.标的物室内因长期无人居住,维修保养较差。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且受让方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收件收据》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标的物的水、电等费用,以房地产证出具之日为准;如买受人提出提前交接的,以物业交接单签定日期为准,之前所有费用全部由转让方承担,之后的由受让方承担。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