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金山拍卖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目前该批物资仍在上海市金山区金一路700号处,尚未进行拆卸工作。 2、意向受让方需在公告期内现场查看并应携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书以及被授权查勘人的身份证,现场登记现场踏勘申请表。详见附件1. 3、意向人在现场踏勘时,需遵循现场踏勘须知。详见附件2
1、本评估结论不包含增值税, 同间未考虑设备处置时所发生的相关税费。 2、由于丙烯腈及氰化钠装置系公开拍卖出售,本次移地使用方案未商定,未考虑装置拆卸后移地运输费用、吊装费用。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内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拍卖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拍卖保证金,受让方的拍卖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照交易所规定全额返还。(详见拍卖公告) 2.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须向转让方递交《设备拆卸方案》,经转让方审核同意后方可缴纳竞拍保证金。《设备拆卸方案》要件详见附件3 3.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则本次交易不成立。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产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自标的移交之日起,设备的保管、拆卸、运输、清理等一切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订《拆卸施工安全协议》,并向转让方支付拆卸保证金400万元后,方可进场施工,受让方须在进场施工8个月内完成标的拆卸、运输。 6.标的资产拆解清运的工期为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自进场施工之日起8个月。如非转让方原因发生超期现象,每逾期1天,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支付1万元作为违约金。逾期60天及以上,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剩余标的资产,转让方可以自行处置未搬运的资产,并且不退还转让价款和安全拆卸保证金。 7.受让方实施拆卸运输工作首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拆卸运输等相关资质,如受让方无资质则须委托具备拆卸运输相关资质的单位,需另行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并与转让方签订三方安全协议之后,方可进行施工。受让方在拆卸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环保法规制度、转让方安全环保管理规定及按照受让方提供的《设备拆卸方案》实施,拆迁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费用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但在拆卸中涉及危废、固废由转让方负责处置)。受让方在进场施工时应严格遵循前期由转让方审核通过的《设备拆卸方案》。受让方不得以《设备拆卸方案》经转让方审查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在拆卸施工方案中的任何责任和风险。受让方在实施拆解过程中,属于因转让方原生产流程滞留在标的资产中的中间原料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按照转让方的要求清运到转让方现场指定地点。 8.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一、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在现场拍卖过程中报价的;②在拍卖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拍卖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二、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9.受让方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如需转让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等,应向转让方另行办理用能申请。 10.在挂牌期间,意向受让人须进行现场踏勘。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 11.受让方在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就标的资产现状进行书面确认,并与转让方开展标的资产拆卸对接工作。 12.受让方承诺负责标的资产的拆卸、处理、垃圾清运等相关费用。交易双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标的资产的交接交付并在完成交接交付后签订《实物资产转让交付(交接)确认书》。 13.受让方同意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且收到双方签订的《实物资产转让交付(交接)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到转让方账户。 14.本项目标的资产以《实物资产转让清单》中所列资产为准,转让方不保证所有资产项的完整性及品质,一切以现场看样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完整性、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或对本次交易提出疑义,否则将视为违约。 15.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 2.5% 缴纳交易手续费。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次转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方式举牌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