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次转让标的分别为上海市杨浦区扬州路588弄3号108室、109室、207室、208室、307室、628号、636号底-二层、700号底-二层,共7套房产。
本次评估的市场价值为市场含税价,根据目前的税法规定,税率为5%,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证金人民币46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下载《产权交易合同》(见附件),并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按照公告的《产权交易合同》及合同规定的份数,递交由意向受让方签字或意向受让方之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并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的《产权交易合同》。 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全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交易保证金的,将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 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且递交交易保证金的竞买人,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 3.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共同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产权交易总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实质性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 ③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③竞买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 ④竞买人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存在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物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物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网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8.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交易保证金罚没)、风险和损失。 9.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房产实际交接日现状接收标的房产,转让方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且受让方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收件收据》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产验收交接手续。
1.意向受让方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得采用委托、信托、隐名委托等方式申请受让。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