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汇通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转让标的房产处于租赁期内,承租方已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 2.标的资产产权清晰,受让方需继续履行标的资产现有租约,在标的资产交接完成的当月及之前月份租金收入归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享有,完成标的资产交接的次月起租金收入归受让方享有,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收取的各租户租赁押金将在资产交割时一并移交受让方。 3.挂牌公示期间及办理现场交接之前如遇现行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退租等事宜,转让方将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正常管理习惯执行续租、招租及签订租赁合同等日常工作,不再另行补充通知,受让方有义务在进场提交受让申请之前了解最新承租状态,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完全接受资产租赁和使用状况。 4.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期限为2018年7月12日到2020年7月11日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已出具《关于同意公开转让抵押资产的函》,函述:若上述抵押资产一旦达成转让需要办理过户等手续,以归还编号为33100620180024436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全部融资为前提。 5.权证编号为浙(2018)绍兴市上虞区不动产权第0027850号、浙(2018)绍兴市上虞区不动产权第0027846号、浙(2018)绍兴市上虞区不动产权第0027843号、浙(2018)绍兴市上虞区不动产权第0027836号、浙(2018)绍兴市上虞区不动产权第0027719号、上虞市房权证盖北镇第00267790号、上虞市房权证盖北镇第00267791号、上虞市房权证盖北镇第00267792号、上虞市房权证盖北镇第00267793号、上虞市房权证盖北镇第00267794号、上虞市房权证盖北镇第00267795号、上虞市房权证盖北镇第00267796号等十二套不动产原状为打通状态,租户承租后对不动产进行了隔断等装修工作,标的现状与不动产登记证载明情况存在差距(截止至挂牌日,租赁情况详见附件)。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房产进行现场踏勘,全面了解标的房产实际情况,成为受让方后需自行恢复房产原状及装修墙体等相关工作及费用,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等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6.其他详见交易所备查文件。
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期限为2018年7月12日到2020年7月11日止。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支付保证金 10 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意向受让方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户名:新时代集团浙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账号:397458339240;开户行:中国银行上虞支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 若由于竞买人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竞买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待受让方付清全额后,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首付款价款按地方购房政策执行,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须由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指定账户(首期剩余价款(不含保证金)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交易保证金及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帐户。受让方需在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受让方选定的贷款银行应当在他项权利证明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支付到转让方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受让方在30个工作日内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受让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30个自然日内补足剩余应付价款的差额部分。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个自然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并扣除全部保证金,退还首付款(不含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15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4)申请银行贷款未通过且未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剩余价款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8.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9.标的房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如有欠缴,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0.交易双方应互相配合,共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若在办理《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或核税、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税务核税及房产交易中心政策限制等因素,导致产权变更手续未能按时办理完成的,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要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1.意向受让方在竞拍成功后,除竞拍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强制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12.受让方须同意本标的按实际交接日现状交接,转让方在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并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共同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 1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①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产权转让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拟购买资产的全部尽职调查,并接受该资产的一切现状; ②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同意以标的资产展示的现状受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价款; ③同意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及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14.若项目协议成交,受让方则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总部央企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办法》中协议成交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若项目竞价成交,受让方则按照成交金额的5%支付交易服务费。(联交所交易手续费支付指定账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970800788019000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