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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虹口区宝山路748号304室房产)

时间:2018-12-27 12:12:12  来源:  作者: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虹口区宝山路748号304室房产)
项目编号 GR2018SH1001332 转让底价 255.320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8-12-27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9-01-10
标的所在地区 上海 资产类别 不动产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上海市虹口区宝山路748号304室房产)
资产类别 不动产
名称 上海市虹口区宝山路748号304室房产
地理位置 上海
权属性质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权证编号 沪房地虹字(2009)第021071号
规划用途 综合
目前用途 办公
建筑面积 117.84平方米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标的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展示联系人信息 印老师:18917796703 赵老师:18917796791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物权转让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物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3、	我方属于国有控股企业;我方承诺本次物权交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实施。
4、	我方所提交的《物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5、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6、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8、	我方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对本批次标的进行交易。
9、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若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转让过程中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1、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转让过程约270天左右。
2、本项目成交后,由联交所统一安排受让方办理合同签署,税务缴纳,产权变更,交接交付等手续。若受让人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办理后续审税过户等相关手续的,可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当天办理公证委托,由公证处或受托人代为办理后续手续。受让方如需办理公证委托的,可通过以下公证处咨询办理或自行委托其他公证处办理;
闵行公证处咨询电话赵老师:18917796791
受让人需自行评估自身情况,若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办理后续审税过户等相关手且不办理公证委托的,造成交易时间延长的后果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3、本项目不接受以贷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
4、本标的目前为空置状态。
5、现场看房时间2018年12月28日(周五)(上午9点30分—11点30分),2019年1月5日(周六)(上午9点30分—11点30分)
咨询联系人:印老师:18917796703 赵老师:18917796791
转让方联系人:杨伟中:65217858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1、	本次部分委估资产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未登记土地使用期限,该部分委估资产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开发周期,住宅类房地产在收益法测算中假设其土地取得日期为房屋竣工日期前2年,办公类房地产在收益法测算中假设其土地取得日期为房屋竣工日期前1年,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
2、	本次评估结果含增值税。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镇同汇路1号综合大楼A区4楼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国资委监管
中国[156] 上海市[310000]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3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本项目信息发布期满后的第5个工作日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第10个工作日根据联交所通知的时间与地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若受让人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签署合同,可自行办理公证委托,由受托人代为签署。若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签署合同且不办理公证委托导致未能按时签署合同的,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竞价结束后第10个工作日根据联交所通知的时间与地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若受让人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签署合同,可自行办理公证委托,由受托人代为签署。若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签署合同且不办理公证委托导致未能按时签署合同的,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3.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 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21900020410105;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外滩支行。],将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未支付交易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个自然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并且在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包括贷款部分)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进户单。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并需自行下载且仔细阅读网络竞价方案。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网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
8.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9.本项目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2 %缴纳交易手续费。
10.本项目成交后,由联交所统一安排受让方办理合同签署,税务缴纳,产权变更,交接交付等手续。若受让人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办理后续税务缴纳,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可在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当天办理公证委托,由公证处或受托人代为办理后续手续。受让人需自行评估自身情况,若因个人原因无法本人前来办理后续审税过户等相关手且不办理公证委托的,造成交易时间延长的后果由受让人自行承担。
11.房屋维修基金个人部分由受让方承担(如涉及),由房屋物业管理单位开具缴款凭证,直接支付建行维修基金专用帐户;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房屋进户前物业管理费(空关费)由转让方承担。领取进户单次月起房屋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2.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成功后,除竞价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30.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特殊事项: 请登录后查看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物权部
业务经办人 王卓赟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021-62657272-390
业务负责人 楼悦飞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62657272-397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楼老师
受托机构电话 021-6265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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