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物权转让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物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3、 我方属于国有控股企业;我方承诺本次物权交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实施。 4、 我方所提交的《物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5、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6、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8、 我方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对本批次标的进行交易。 9、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若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转让过程中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 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转让过程约270天左右。 2、 本项目受让方如需提供银行按揭贷款的,可通过以下银行咨询办理: 建行上海一支行。咨询电话:13901712535 吴老师。 3、 现场看房时间2018年12月29日(周六)(上午10点—下午3点),2019年1月6日(周日)(上午10点—下午3点),咨询联系人:陆志来,联系电话:13916616521 4、 本项目成交后,由上海通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安排受让方办理合同签署,产权变更,交接交付等手续。
1、 本次部分住宅类委估资产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局制订的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若干规定的通知》及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沪房地交(1999)0899号),该部分委估资产应在根据相关规定补缴出让金后归并为内销商品住房,归并后黄色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交易时均视作绿色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绿证)。在依法转让办理变更登记时,免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由于年代久远,评估人员无法查实土地出让金补缴状况,故本次评估未考虑可能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对评估结果的影响,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 2、 本次委估资产中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东路111弄12号101室等共12套住宅房地产登记的产权人为上海市邮电管理局等23家企业共同共有,该23家企业中的上海港住宅建设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隶属于原上海港务局,根据《上海交通系统住宅建设联合办公室罗山新村住房分配通知单》、《罗山新村房屋分配表》,上述12套房地产于1997年8月实际分配给上海港住宅建设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另根据上述12套房地产的《住房调配单》,上述12套房地产于1997年9月经上海港务局行政处调配至上海港务局行政处名下作为集体宿舍使用,后上海港务局改制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资产一并划归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建筑面积总计为817.36平方米,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 3、 本次委估资产中上海市浦东新区博山东路111弄12号101室等共12套住宅房地产的单套建筑面积根据《罗山新村房屋分配表》确定,其中101室建筑面积为75.79平方米;201、301、401、501、601室共5套建筑面积合计为381.15平方米,户型相同,建筑面积相同,故假设其单套建筑面积为381.15÷5=76.23平方米;102、202、302、402、502、602室共6套建筑面积合计为360.42平方米,户型相同,建筑面积相同,故假设其单套建筑面积为360.42÷6=60.07平方米。上述情况与委托方申报的资产清单相关记载一致,提请报告使用人关注。 4、 本次评估结果含增值税。 5、 本次评估我公司仅对委托人提供的委估对象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至于委估对象的权属等,我公司不发表意见。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3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 1) 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21900020410105;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外滩支行。],将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未支付交易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个自然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2)需银行贷款的,符合购房按揭政策的受让方可申请用银行贷款支付首付款以外的剩余价款,受让方的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不得少于购房合同总价款的50%。首付款(含交易保证金)须由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首付款(不含已支付的保证金)支付到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21900020410105;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外滩支行。],将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帐户。受让人需在双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包括签署贷款抵押合同、支付相关费用等相关手续)。受让方选定的贷款银行应当在他项权利证明出具后3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支付到转让方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或银行贷款政策等其他非转让方原因,导致受让方在30个工作日内银行贷款不成或贷款不足等的,受让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0个自然日内补足剩余应付价款的差额部分。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未支付交易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个自然日,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并扣除全部保证金,退还首付款(不含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4)申请银行贷款未通过且未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剩余价款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并且在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包括贷款部分)后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进户单。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网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物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 8.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9.本项目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2 %缴纳交易手续费。 10.本项目成交后,由上海通融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安排受让方办理合同签署,产权变更,交接交付等手续。 11.房屋维修基金个人部分由受让方承担(如涉及),由房屋物业管理单位开具缴款凭证,直接支付建行维修基金专用帐户;进户相关费用按房屋所在地物业单位设定标准收取;房屋进户前物业管理费(空关费)由转让方承担。领取进户单次月起房屋所有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2.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成功后,除竞价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