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物权转让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物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3、我方属于国有控股企业;我方承诺本次物权交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实施。 4、我方所提交的《物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5、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实施交易活动。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与受让方协商解决。 7、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8、我方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对本标的进行交易。 9、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若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转让过程中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发现号”物探船于1980年10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截止到评估基准已使用37年。发现号船籍港为巴哈马拿骚,船舶总吨位:2747吨,净吨位:824吨,总长:65.805米,船宽:16米,型深:6.5米,型吃水:4.709米,空载排水量2206.25吨,满载排水量:4000吨。船舶主机2台,型号为MLW(ALCO)12V Marine,制造厂为MLW(BOMBRADIER),额定总功率为5480BHP,额定转速1100RPM。发电机三台,制造厂商均为卡特彼勒公司,其中2台型号为C18,额定功率为550KW,额定转速为1800RPM;1台型号为C32,额定功率为900KW,额定转速为1800RPM。船舶实际类型为科学调查船。 2、“发现号”物探船一直由中石化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物探分公司管理和使用,主要在国内国际市场进行二维地震勘探作业,该船舶为在航船舶,未停止勘探业务,仍为在用船舶。 3、截止评估基准日,“发现号”物探船历经多次维修,技术改造或更新,目前各装置运转正常,已于2015年完成特检,下次特检时间为2020年6月27日,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达到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前后半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只有通过特检才能正常作业。 4、截止评估基准日该船停靠于上海浦东东塘路240号中石化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物探分公司码头处,暂无任务。
1、发现号物探船船籍证证载权利人为上海海洋石油局。附属设备因为涉及到境外采购,由产权持有单位的上级单位代为采购,因此购置发票上,购买单位为上海海洋石油局第一海洋地质调查大队、上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总公司等。上海海洋石油局、上海海洋油气分公司和中石化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实行三块牌子、一套班子,从事海洋的石油勘探开发工作。发现号物探船及其附属设备,其产权登记尚未变更,但实际所有人为中石化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企业已经出具声明,资产权属归中石化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不存在产权纠纷。评估是以产权权属明确不存在纠纷的前提进行的。 2、本次评估中,资产评估师未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资产评估师在假定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是真实有效的前提下,通过现场调查做出判断。 3、截至出报告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任命周荔青为中石化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支付保证金5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意向受让方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意向受让方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船舶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每日将按交易价款的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待受让方付清全额价款后,由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竞买人的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其同意在成为受让方后按照现状接收标的船舶。为办理过户登记需要,交易双方还需在全部价款和交易手续费付清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在《船舶买卖合同》签订后的15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和标的船舶的现状交接。船舶交接后,受让方不得使用转让方原烟囱标记。 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发现号”船舶为在航船舶,未停止勘探业务,仍为在用船舶,船舶内储存的燃料不在本次转让范围。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伙食等由乙方接收并按交船地当日市场价格计价付款,并于1个月内付清。 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9.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10.受让方应支付的本次交易服务费金额为本项目标的成交价格的2.5%。受让方应在支付本次交易价款的同时将交易手续费支付到联交所指定账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970800788019000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