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忻和产权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人民币16094.00 万元,其中:104室房产转让底价为人民币2718.00万元;201-208室房产转让底价共计人民币13376.00万元。 本项目成交后,为了确保交易双方办理标的房产交易、变更手续顺利进行,交易双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中明确各室房产对应的成交价格并以此分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04室房产成交价格=本项目成交价格×104室房产转让底价/本项目转让底价。 201-208各室房产成交价格=本项目成交价格×(201-208室房产转让底价/本项目转让底价)×(201-208各室房产面积/201-208室房产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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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4828.2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剩余价款支付完毕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竞买人递交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受让方应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 3.本项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受让方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并另行公开处置标的。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的;③未按照《产权交易合同》条款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的;④未按照《产权交易合同》条款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若房产部门规定需缴纳的房产评估费、过户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的,均由受让方承担。 6.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房地产交易中心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并且在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受让方。 7.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并需自行下载且仔细阅读网络竞价方案。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愿意按本转让公告及网络竞价方案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参与本项目,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保证金转为违约金,并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8.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9.本项目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1%缴纳交易手续费。 10.意向受让方在递交举牌申请时须书面承诺:详见挂牌公告中的《承诺函》。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有效存续境内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在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受让申请书的同时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时点为本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期内不低于挂牌转让底价的存款余额证明或资信证明(若为多家银行开户需提供同一天的银行存款余额证明或资信证明)。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主体,不可分拆受让、且不得隐名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 5.其他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