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汇力创富经贸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无
评估报告第十一项特别事项说明: (三)评估师于2018年9月28日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察,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8月31日。我公司评估人员只对估价对象房屋进行一般性的察看,并未接受进行结构、设施品质检测的要求,因此并不能确定其有无内部缺损或损坏程度。 (四)在评估基准日后,至2019年8月30日止的有效期以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适当调整,而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3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人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按规定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的价格受让本项目,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受让方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并履行《产权交易合同》。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以上若有违约,转让方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同时须书面承诺:1)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2)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3)符合房产所在地关于购房资格条件的规定,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了核查,自行对是否符合作为本标的受让方的资格进行了判断,自主作出受让决定,并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4)同意除肇因于转让方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资格等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本交易无法完成时其交纳的保证金将被全额扣除以补偿转让方及交易相关方;5)本次交易如协议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0.9 %缴纳交易手续费;如竞价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2 %缴纳交易手续费,手续费应于成交三日内支付到账。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本转让标的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房产看样,现场勘察。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关于本转让标的房产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房产的全部尽职调查,并独立判断,自主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以标的房产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或对本次交易提出疑义,否则,视为违约。
1.意向受让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