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北京汇通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此次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到现场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资产移交时均以现场踏勘时实物资产现状为准。转让方不保证其完整性、品质及其原用途,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2、意向受让方受让此项目须对标的进行现场踏勘,转让方统一组织现场踏勘,踏勘时间:挂牌期间,地点:标的物所在地。意向受让方踏勘前须向转让方提前报名,报名联系人:吴克俭,联系电话:18906299577。请各意向受让方在规定踏勘时间内到现场踏勘并遵守转让方厂区规定。 3、拆除过程中由受让方负责处理安全及环保问题,须按照当地环保要求施工。
(1)本次评估结果包含增值税 (2)本次评估范围内所有机器设备均已于2018年8月9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以拆迁的名义收购,但根据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与中粮农业谷物蛋白南通有限公司及南通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中粮南通协商搬迁补偿合同》条款显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允许中粮农业谷物蛋白南通有限公司继续使用搬迁区域进行剩余存货的销售清理工作及其他可搬迁资产的拆除、搬迁等清理工作。 (3)本次评估未考虑移地续用时可能发生因拆卸、搬运而导致设备的实体损耗(精度降低、性能标准降低等)。 (4)根据中粮农业谷物蛋白南通有限公司提供处置方案了解,本次设备处置将按可移地持续使用及不可移地持续使用合并打包处置。 (5)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1.评估专业人员未对各种设备在评估基准日时的技术参数和性能做技术检测,而是在假定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真实有效的前提下和在为借助任何检测仪器的条件下,通过实地勘察作出的判断。2.由于现场条件原因,本次评估范围内涉及不可移地使用的设备,评估专业人员未对机器设备重量进行现场称重,而是根据产权持有单位申报提供的可回收设备的重量,同时根据企业提供的设备施工设计图核对产权持有单位申报的设备重量是否合理,再根据设备重量和设备的锈蚀程度,扣除拆除时可能的损失量后确定可回收的设备重量。 (6)本次评估范围内不可搬迁(拆除报废)的设备根据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甲方)、中粮农业谷物蛋白南通有限公司(乙方) 及南通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丙方)于2018年8月9日签订的《中粮南通协商搬迁补偿合同》(以下简称补偿合同)规定获得了补偿,但第五款第三条内容规定:3、未免歧义,双方特此澄清,无论是否包括在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亦无论该等资产评估报告如何描述具体某项流动资产(可搬迁或不可搬迁),乙方有权搬离、出售或以其它任何不违背诚实信用之方式处置搬迁区域内乙方现有的设施设备、备品备件、生产辅料、原材料、存货及任何可流动资产,甲方及丙方不予干涉。根据以上补偿合同内容纳入评估范围。 (7)不可搬迁(拆除报废)设备的评估值已考虑报废资产回收机构上门的运杂费、拆除费等。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资产情况,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按物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300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资产承诺的确认,成为该标的资产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本项目通过网络报价-开放式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发布期内提交受让申请。提交受让申请时应按照产权交易公告要求提交《竞买文件》等相关材料。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并按要求交纳保证金和竞买文件后,可按照《竞价方案》(详见附件)约定时间进行网络报价(定时报价期为2018年11月26日至2018年12月21日16:00,定时报价结束即进入连续报价期)。当信息发布期满,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报价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本项目协议成交。 3.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交施工方案,并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同时将成交金额5%安全保证金交纳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设备拆除完毕无安全事故五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受让方同意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自标的移交之日起,设备的保管、拆除、运输、清理的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在施工方案经转让方通过后才可进场施工,受让方须在进场施工60天内完成标的拆除、运输。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合同生效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合同生效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6.受让方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如需转让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等,应向转让方办理用能申请。 7.在挂牌期间,意向受让人须进行现场踏勘。本标的资产以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 8.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竞买保证金,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的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转让方提供的标的资产全部情况并接受本项目公告的所有内容,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完整性、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或对本次交易提出疑义,否则将视为违约。 9.本项目无论协议或竞价成交,受让方均按照成交金额的5%收取交易服务费。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委托、信托等方式申请受让。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