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上海交运锦湖客运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沪BD6242等5台客运大巴及相对应的车辆牌照及运输证)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在其网站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物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物权转让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物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3、我方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我方承诺本次物权交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交易规则实施。 4、我方所提交的《物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5、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7、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8、我方承诺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我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意向受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受托会员和拍卖机构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如本次物权交易成交,受让方需按成交金额的 1 %支付交易手续费。联交所交易手续费支付指定账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账号:97080078801900000258 2、《拟处置车辆型号》详见附件。
1、评估结果未考虑评估对象在交易中可能涉及的各类税费影响。 2、本次评估价格为包含增值税价格。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下,于挂牌公告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公告期间内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25.38 万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物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物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完毕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支付完毕剩余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物权,并按照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物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受让方应当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物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含已支付的保证金)。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额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联交所、其他竞买人等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④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未按规定和约定时间支付产权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本项目标的车辆所涉及的证照过户等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需提供相关材料,并配合受让方完成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7.本次营运车辆及相对应的证照等资料按现状和现有资料交接;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 8.车辆自移交给受让方之日起,所有保证车辆合法上路行驶及过户所需购买的相应保险费用(包括交强险)由受让方自行购买,对于该车辆的一切内部或者外部风险或者任何质量问题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车辆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车辆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需在领取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车辆的交接及过户手续,否则转让方有权重新处置该车辆。 10.本项目若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1%缴纳交易手续费手续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联交所交易手续费支付指定账户,户名: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970800788019000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 11.本次处置的车辆均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现状交接,转让方不保证标的的完整性及品质。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接收标的资产,并自行组织运输事宜。
1.意向承租方应为境内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