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产权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转让时间较长。 2、大田路129弄1号16层C室建筑面积136.93平方米,评估值为人民币393.263万元,大田路129弄1号16层G室房产建筑面积136.55平方米,评估值为人民币386.437万元。 3、受让方如需看房,请来电预约。看房联系人:张先生 021 - 32168322。 4、其他具体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交易所备查资料。 5、2018年10月22日,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已就出让人《关于明确是否涉及土地出让金的征询函》出具回复意见明确:沪房产地静字(2016)第001298号、沪房产地静字(2016)第001303号、沪房产地静字(2016)第001305号、沪房产地静字(2016)第001299号、沪房产地静字(2016)第001297号、沪房产地静字(2016)第001306号所涉房地产转让时,可以不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1、委估土地使用权为转让取得,已向静安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确认房产转让时可以不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故本次评估的市场价值未扣除土地出让金。 2、本次评估未考虑交易税费对房地产价值的影响。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33.91万元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在支付全额交易价款时自动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自意向受让方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总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受让方若逾期支付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按交易保证金同等金额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6.在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完毕所有转让价款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交易凭证,在交易凭证出具后,由受让方负责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并在房产交易中心受理房屋过户手续的3个工作日内(以房产交易中心出具收件收据的日期为准),双方办理房产实物交接手续,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基于房产过户需要,双方应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房产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合同的内容应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予以签署。 7.本标的按照挂牌时的现状转让,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受让方办理完毕意向受让登记并支付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转让资产清单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受让方应根据产权转让公告或《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购房资格的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参与受让转让标的。一旦摘牌,若因受让方资格条件不满足受让转让标的而要求解除交易或变更受让人的,则视为违约,受让方应根据产权转让公告或《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房产实物交接前的房屋的相关水、电、煤气、物业管理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交接后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若本标的内无水、电、煤等一切公用设施,均由受让方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并承担相关费用。 10.本项目若协议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0.5%向产交所缴纳交易手续费,若竞价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2%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缴纳交易手续费。受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3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缴纳上述交易手续费,如逾期支付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的交易手续费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导致的转让方所有损失。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手续费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账号: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9708 0078 8019 0000 0258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本项目接受联合受让主体,联合受让主体各方都应当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且不得采用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交易。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受让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责任及相互间的连带责任。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