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转让方现委托(东风(武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1.本次转让标的自挂牌起始日开始6个月内仍将处于占用状态,6个月后方可与受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在此期间转让方对转让标的负有善良管理义务。 2.本项目对转让方企业职工有继续聘用要求,具体为: ①东风汽车泵业有限公司底盘零件业务相关的67名员工,按“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受让方必须承继原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②受让方对接受的67名员工的雇佣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水平、社保、公积金等)原则上应不低于东风泵业原向其所提供的条件,确保员工整体收入不降低。 ③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期限不应短于与东风泵业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且不能设置试用期。 ④对于接受的67名员工,受让方应继续按照东风公司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标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补充养老金)。 ⑤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接受的67名员工的劳动合同承继工作,妥善安置职工。
本次评估结论不包含增值税,亦未考虑评估增减值所引起的税收责任,本项目评估报告使用者在使用本资产评估报告书时,应当考虑评估结论内涵及相关税收责任的影响。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间内支付保证金60万元(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中国产权交易报价网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在产权交易机构出具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经转让方员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员工安置方案》要求,完成对接受的67名员工的劳动合同承继工作,妥善安置职工。 6.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①已充分知晓并认可本次转让标的自挂牌起始日开始6个月内仍将处于占用状态,6个月后方可进行资产移交的情况。 ②同意当具备资产移交条件,转让方发出资产移交通知书后两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签署《实物资产转让交付(交接)确认书》。 ③自转受双方签署《实物资产转让交付(交接)确认书》之日起,设备的保养、保管、拆除、运输、清理的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且必须在90日内将标的资产运出场外。如因受让方原因发生超期现象,每逾期一日向转让方支付交易总价款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逾期15日以上,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转让方可以自行处置未搬运资产,且并不退还转让价款。 7.受让方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区域与范围进行施工。如需转让方提供施工用水、用电等,应向转让方办理用能申请。 8.本次资产转让的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受让方如需转让方开具发票,须按相应税率承担开票相应税款,转让方在收到税款后出具相应发票。 9.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意向受让人如需现场查看,需向转让方联系人事先联系。意向受让人现场查看需携带法人代表授权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以及被授权查看人的身份证。 10.本次转让的设备资产具体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评估报告》、《资产处置明细表》中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相关参数仅作参考,转让方不保证部分资产与现场实物不存在一定差异,意向受让方应当到现场进行踏勘,对标的物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资产移交时以现场交接时实物资产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涉及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完整性、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或对本次交易提出疑义,否则将视为违约。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社会信誉。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本次转让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方式举牌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