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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晶体硅铸锭炉、破锭线锯等机器设备)

时间:2018-10-19 12:12:12  来源:  作者: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资产(晶体硅铸锭炉、破锭线锯等机器设备)
项目编号 GR2018SH1000856 转让底价 458.000000(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18-10-19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2018-11-01
标的所在地区 资产类别 设备机械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标的资产包括晶体硅铸锭炉、破锭线锯等机器设备,目前存放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天威路1号厂房内。设备用途为硅锭及硅片生产设备、硅基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等,机器设备部分正常使用,部分设备长期闲置。由于此类制造设备发展迅速,委估设备目前已被市场淘汰且生产产品市场不适用,导致设备开工不足,部分设备被闲置。转让资产清单请详见附件。
资产类别 设备机械
名称 晶体硅铸锭炉等
所在地 中国[156] 四川省[510000] 成都市[510100] 双流县[510122]
计量单位
数量 99
主要功能用途 设备用途为硅锭及硅片生产设备、硅基太阳能电池生产设备等
现状分析 机器设备部分正常使用,部分设备长期闲置。由于此类制造设备发展迅速,委估设备目前已被市场淘汰且生产产品市场不适用,导致设备开工不足,部分设备被闲置。
共有情况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无抵押、无租赁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标的展示时间 公告期内
标的展示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天威路1号厂房内
展示联系人信息 吴广峥,021-53559858-2815
标的企业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标的企业简况
重要信息
披露
其他披露内容
标的资产目前存放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天威路1号厂房内,转让方不负责搬离,需由受让方自行解决。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以下摘自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评估因受条件和专业能力限制仅对评估对象中机器设备作一般性的查看,并未对性能、结构等内在质量进行专业测试,故不能确定其有无内在缺陷,本报告仅凭评估人员经验现场勘查、判断其能否正常使用,并以评估对象内在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足以维持其正常使用为前提。
2、本次评估,评估人员未考虑该等资产所欠负的抵押、担保以及如果该资产出售尚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评估人员也未对各类资产的重估增、减值额作任何纳税准备,委托方在使用本报告时,应当仔细考虑税负问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查材料)。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号28、29楼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产(股)权比例 100.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10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财政部监管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后,应在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期满前须交纳交易保证金137万元(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以到账时间为准)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标的资产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待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交纳完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受让方的竞价保证金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交纳完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后,该履约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标的资产的受让方后,自竞买人申请返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径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标的资产,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应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在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已支付的保证金外的全部剩余价款一次性支付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所将本次转让的全部交易价款划支付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缴纳保证金且通过资格确认,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未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且完成标的资产的现状交接。
6.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全额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7.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
(1)	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产权转让公告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拟购买资产的全部尽职调查,并接受该资产的一切现状;
(2)	已充分了解标的资产瑕疵,同意以标的资产展示的现状受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回标的资产;
(3)	已知悉标的资产存放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天威路1号厂房内,转让方不负责搬离, 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由受让方自行解决。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
4.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37.0000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以到账时间为准。
五、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交易机构
业务部门 中央企业产权交易六部
业务经办人 周淑燕(央企六部) 业务经办人联系电话 010-51918838
业务负责人 陈文军(央企六部) 业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010-51918746
受托机构
受托机构名称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受托机构联系人 周淑燕
受托机构电话 010-5191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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